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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地擬試點農村新土改農民受益比例將提高

  • 發佈時間:2015-02-26 10:54: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2月26日電(孫陽) 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相關決定草案,擬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根據決定草案,將在試點地暫時停止實施上述法律條款規定的關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等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表示,試點行政區域,允許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入股,同時將合理提高被徵地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入市 限定存量用地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而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明確提出,將在試點縣(市、區)暫時停止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六十三條、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九條關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等的規定。

  這意味著,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許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姜大明表示,試點行政區域只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非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條件,入市範圍限定在存量用地。

  被徵地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比例將提高

  為試點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試點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關於徵收集體土地補償的規定,合理確定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安排被徵地農民住房、社會保障。加大就業培訓力度,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全部納入養老、醫療等城鎮社保體系。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留地、留物業等多種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

  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土地管理系教授嚴金明在接受人民財經採訪時表示,全國區域差異很大,經濟發展水準不平衡,按照農業種糧的用途補償存在很大爭議,探討提高補償標準、市場化補償、自徵自用、留地安置、入股分紅等方式,有利於在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中保障農民失地不失業、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權。

  姜大明介紹説,在此次通過的試點行政區域將合理提高被徵地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通過推進徵地資訊公開、完善徵地程式等方式,加強群眾對徵地過程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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