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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個縣市區擬試點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 發佈時間:2015-02-26 01:00:0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馬巾坷

  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審議相關決定草案,擬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受國務院委託,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25日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作《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説明。“試點涉及突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中的相關法律條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姜大明説。

  上述調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草案,暫時調整實施的具體內容包括:

  ——暫時停止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六十三條、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九條關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等的規定,明確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許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二條關於宅基地審批許可權的規定,明確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關於徵收集體土地補償的規定,明確綜合考慮土地用途和區位、經濟發展水準、每人平均收入等情況,合理確定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安排被徵地農民住房、社會保障。加大就業培訓力度,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全部納入養老、醫療等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留地、留物業等多種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

  在介紹改革試點的保障措施時,姜大明強調,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推進改革試點,將堅持“封閉運作、風險可控”的原則,堅守確保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整體指導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按程式、分步驟審慎穩妥推進,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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