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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可入市

  • 發佈時間:2015-02-26 05:19:3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2月25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今天在京舉行,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決定在全國選取30個左右縣(市)行政區域進行試點。

  試點涉及突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中的相關法律條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草案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根據草案,暫時調整實施的具體內容包括:

  ——暫時停止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六十三條、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九條關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等的規定,明確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許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二條關於宅基地審批許可權的規定,明確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關於徵收集體土地補償的規定,明確綜合考慮土地用途和區位、經濟發展水準、每人平均收入等情況,合理確定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安排被徵地農民住房、社會保障。加大就業培訓力度,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全部納入養老、醫療等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留地、留物業等多種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

  上述調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33個試點縣市區

  北京市大興區、天津市薊縣、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澤州縣、內蒙古自治區和林格爾縣、遼寧省海城市、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黑龍江省安達市、上海市松江區、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浙江省義烏市、浙江省德清縣、安徽省金寨縣、福建省晉江市、江西省余江縣、山東省禹城市、河南省長垣縣、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瀏陽市、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慶市大足區、四川省郫縣、四川省瀘縣、貴州省湄潭縣、雲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區曲水縣、陜西省西安市高陵區、甘肅省隴西縣、青海省湟源縣、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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