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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的評價要與國際接軌

  • 發佈時間:2015-02-09 01:30:54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科技專論

  隨著科學技術飛速發展和科技成果應用速度加快,各國紛紛把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由於體制機制和社會環境不同,各國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政策措施存在較大差異,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的評價也因政策目標、評價對象的不同而採用不同的指標和方法。

  國外較少使用科技成果轉化這一概念,普遍採用知識擴散、技術轉移和商業化的概念。與科技成果轉化強調“成果的應用”相比,知識擴散和技術轉移更側重於知識和技術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流動,政策的重點聚焦大學和科研機構的技術轉移以及財政資助項目的科技成果轉化。如美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通過《拜杜法案》《史迪文森-威德勒技術創新法》等明確大學、國家實驗室等的技術轉移義務,並通過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産權授權、建立技術轉移機構、提供經費保障等促進大學和國家實驗室的技術轉移。日本與歐盟成員國等也都發佈了對大學和科研機構的技術轉移政策。

  國際上沒有科技成果轉化率這一指標,在評價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時不是依靠某個單一的指標,而是通過綜合化的指標體系來全面衡量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績效。經合組織(OECD)2013年發佈的《公共研究商業化:新趨勢與對策》,對部分國家的公共研究商業化成效進行了評價及國際比較,評價內容包括産業界對學術界的資助與合作、知識商業化的潛力、公共研究成果在企業的使用情況以及其他知識轉移渠道等四個方面,採用的評價指標包括委託研發、衍生公司、人員流動等。歐洲知識轉移測度專家委員會對大學和科研機構知識轉移提出七個測度指標,包括研發合作協議數、披露發明數、專利申請數、專利授權數、技術許可數、許可收入數、新建企業數。

  對於專利等智慧財産權類科技成果的轉移應用,一些國際組織和部分國家嘗試開展了調查評價,而專利的許可和轉讓也成為國際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評價的重要指標。日本特許廳通過問卷形式開展的專利實施情況調查中,把專利轉移率和利用率作為核心指標,“轉移”指專利的許可和轉讓,“利用”包括自行實施以及許可、轉讓。歐洲知識轉移測度專家委員會知識轉移測度指標中,關於智慧財産權的種類除專利外,還包括版權、技術秘密、植物新品種等。

  科技成果轉化一直是我國科技創新政策的重點,國家在鼓勵技術交易、推進産學研合作、激勵智慧財産權運用等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重要進展,我國在國際通行可比的技術轉移相關指標測度上某些指標已居於領先。如,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對2008年授權的發明專利進行調查,回收的35674件問卷表明,60.6%的發明專利通過自行實施或許可、轉讓得以實施,而日本2009年發佈相同指標的專利利用率為52%。OECD評價報告中用大學研發經費中來自企業的經費比例反映大學通過研究商業化實現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該指標中國2012年為33.4%,遠高於德國(14%,2009年)、加拿大(8%,2011年)、美國(6%,2009年)等國家。OECD報告中也對企業專利引用大學專利的比例進行了統計,結果顯示,中國(12%)高於加拿大(9%)、美國(8%)、英國(7%),僅略低於澳大利亞(13%)。

  與國外相比,我國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統計評價缺乏系統性考慮,除我國技術市場管理對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技術交易持續開展了三十年的統計外,對國外通行的其他指標,我國沒有開展相應的統計調查,因而也未能主動開展國際比較研究。國內經常被引用的科技成果轉化率,在引用時既未註明出處,也未界定統計對象或標注數據來源,不但不能準確反映我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甚至在國外沒有類似統計的情況下得出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低於發達國家的錯誤結論。

  為全面客觀地認識和評價我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統計評價指標體系。第一,要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特點和規律的認識,在評價中充分反映科技成果轉化的全鏈條、多環節、以及轉化主體和轉化形式多樣化等特點。第二,在具體指標設計上充分考慮與國際指標的銜接和可比性,擴充相關監測指標,完善統計數據基礎。第三,建立全面、綜合的指標體系,充分利用技術市場、專利許可和轉讓等現有統計基礎,把大學和科研機構橫向合作收入、技術入股企業數、産學研合作基地數、人員交流人次等納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評價指標體系。

  (作者單位: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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