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率”辨析
- 發佈時間:2015-02-02 02:30:46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李修全
■科技專論
對科技成果産出及其轉化效果進行監測,以客觀評價科技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將為宏觀科技管理提供決策依據。但媒體上常常提及的“科技成果轉化率”卻不是一個好的評價指標,國際上沒有一個國家採用“科技成果轉化率”來評價本國科技創新績效。正是由於有關方面對“科技成果轉化率”的認識存在誤區,使用了一些不科學的數據,由此對公眾産生了誤導。
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率”的數據不實
目前,在各媒體、學術期刊甚至官方材料中,有各種版本的科技成果轉化率數據,但大都沒有核實數據來源是否可靠就被大量轉載引用。流傳較多的説法是:“據世界銀行統計,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平均只有15%”。據我們調查,世界銀行從來沒有開展過國家層面科技成果轉化率統計和國際比較,也沒有公佈過此類數據。
在與國外比較時,報道或稱“與發達國家科技成果轉化率超過50%相比,我國的科技創新資源的浪費十分嚴重”;或稱“發達國家的科技成果轉化率達40%—50%”;甚至稱“與發達國家80%轉化率的差距較大”。實際上,國外沒有成果轉化的概念,美國、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丹麥等國開展技術轉移和研究商業化的統計調查,也僅是針對高校、科研機構等公共研究部門,並沒有針對全社會科技成果轉化情況進行統計或評價。可見,目前任何版本的科技成果轉化率數據,都是將特定管理範圍的評估數據移花接木用作國家科技成果轉化率,不僅概念混淆,而且數據不實。
“科技成果轉化率”沒有統一規範的測算方法
科技成果轉化率最初起源於管理術語,只能在明確了分子分母界定標準的前提下,在小範圍內測算和使用,比如某項基金所資助的研發成果中得到産業化推廣應用的比例。但如果認為這樣就可以推而廣之成為一項全社會統計指標,顯然對科技成果轉化及創新活動的理解過於簡單化了。從統計指標測算的角度看,目前國內外對科技成果轉化率的概念界定和測算方法沒有統一的規範,也沒有可靠的數據來源,因此還難以準確測算一個國家的科技成果轉化率。
1.“成果”概念沒有標準
從字面上看,科技成果轉化率應該是指成功實現産業化或商業化應用的科技成果數佔調查週期內科技成果總數的比例。然而,什麼是“科技成果”?科研人員承擔項目開展課題研究的過程中不斷産生階段性成果,併發表論文、申請專利,那麼完成的項目任務是一項成果,還是其間申請的專利、論文是一項成果?“高鐵技術”是一項成果,還是數千項成果?從統計上,國內國際對科技成果本身並沒有形成一個公認的定義。
目前我國科技統計系統中,從不同渠道對科研課題、專利、論文、獎勵、標準、軟體著作權等進行統計,但不論是專利登記體系,科技成果登記制度,國家科技計劃統計,還是技術交易市場體系,都只是側重從特定的角度對科技創新活動的産出成果情況進行監測,且有交叉重疊。目前還沒有一個好的方法統計出全社會科技成果總量。
2.“轉化”概念過於模糊
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産力,需要一個過程。從成果初步應用,到形成産品,直至達到規模化、産業化階段,都可以算作科技成果轉化過程。目前,學術界對於究竟何為成果轉化、統計週期對應到轉化過程的哪個階段,還存在很大爭議。從學術角度講,每一種視角都有其研究價值,反映了不同類型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在不同階段的成效。因此,目前學術界圍繞何為“轉化”問題的爭論形成了“應用觀”“效益觀”“産權交易觀”“市場觀”“産業化觀“等百家爭鳴的局面。相應地,以不同的轉化階段獲得的統計數據來測算,結果也就截然不同。根據我國科技成果登記系統的統計數據,2007年—2012年,我國科技成果穩定應用率為89.2%;成果收益率24.8%;成果技術轉讓率3.4%。究竟哪個才是科技成果轉化率?
3.統計週期難以確定
科技成果轉化是一個長週期過程,一個科研項目完成後,其成果需要有一個逐步成熟、主動推廣,並被社會所認識和認可的過程,因此,科技成果轉化通常需要一定的時間週期,有的三年五年,有的十年八年。科學地計算“科技成果轉化率”這一比例指標,一個必要的前提就是:“分子”(轉化的成果)應當屬於“分母”(全部成果)統計的範圍。這需要對每個科研項目成果縱向持續跟蹤調查才能得到計算所需的統計數據。但現有統計調查體系難以支撐這種不確定週期的定量統計。目前從不同渠道獲得的數據用於轉化率計算時,往往導致“分子”所代表的轉化成果並不在“分母”中,這樣計算的成果轉化率很難保證其科學性。
因此,全社會的科技成果轉化率目前從科學測算角度看還是個“偽”指標,我國及世界各國均沒有核算全社會科技成果轉化率。在理論認識和統計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應當避免將科技成果轉化率泛化使用以免起到誤導作用。
“科技成果轉化率”作用有限
且不説科技成果轉化率難以成為一項“真”指標,即便能夠準確測算,對於反映創新驅動發展真實狀況、揭示我國科研體系的主要問題,意義也不大。試圖用“科技成果轉化率”來描述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成效往往是源於其字面意義的直觀,以及單一指標的簡便性。但實際上,“科技成果轉化率”與研究開發(R&D)經費投入強度這樣內涵豐富的綜合性指標不同,它的內涵及其指標作用非常有限。過度重視這一指標必然帶來評價上的片面和宣傳上的誤導。
第一,忽略了基礎類公益類科研成果的價值。很多基礎性或公益類研究,其科研成果本身並不存在直接轉化問題,該類研發活動主要通過知識的創造和傳播來對社會經濟發展發揮著重大作用,科技成果轉化率指標無法體現該類成果價值。
第二,成果轉化多樣性無法涵蓋。由於現有成果轉化機制的不夠完善,目前大量成果轉化以變通形式進行。特別是在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前,由於涉及國有資産轉移問題,政府資助形成的科技成果在成果估值、轉讓收益處置等環節手續繁瑣,規定不明,機構和個人都不願承擔成果轉化中的風險。對成果顯性轉移轉讓的主動回避,導致大量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都以委託開發、技術服務等隱性形式變通開展,無法納入現在的成果統計體系。
第三,成果轉化品質問題難以反映。數量不能代表品質。同樣是一項轉化,由於成果類型不同,所處轉化階段和轉化規模不同,對經濟社會的貢獻差異巨大。一項通用技術或關鍵技術的突破,會給社會各領域都帶來重大變革,其意義可能超過上千項應用型的技術創新。而越是尖端前沿的技術探索,可能需要更長時間的不斷嘗試,失敗的可能性越大,但並不能因此否定其價值。“科技成果轉化率”中的科技成果類型、大小不一,各項成果的轉化效益差異巨大,均反映出“科技成果轉化率”指標的價值和意義十分有限。
(作者單位: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