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商務部辦公廳、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稅務總局辦公廳、工商總局辦公廳五部委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零售商供應商交易監管工作。近年來,零售商供應商交易關係逐步改善,但部分企業逃避市場監管、違規收取費用等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通知稱,零售商為吸引消費者、擴大銷售,依照合同約定開展促銷服務可以收取相應費用,但不應以促銷行為代替應向供應商提供的基本行銷服務。(記者 匡小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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