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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或將規定房屋徵收最低補償面積為45平米

  • 發佈時間:2014-09-26 17:13:00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姚慧婷

  在今天召開的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提請審議。根據草案內容,對於被徵收的房屋,將由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於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築面積低於45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應對被徵收人進行最低面積補償,最低面積補償標準不低於45平方米建築面積。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宋軍繼在報告中提到,目前浙江、上海、湖南、河北、甘肅等省市已經制定出臺了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而濟南在2013年出臺的房屋徵收政府規章有力地推動了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開展,山東省房屋徵收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出臺時機已經成熟。

  記者了解到,國務院徵收條例對市、縣級政府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程式作了具體規定,《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在其基礎上做了進一步細化,主要體現房屋徵收啟動程式的明確、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的徵求等方面。

  對於市民最為關心的補償措施方面,《條例草案》規定,對被徵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於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徵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佈。《條例草案》中還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築面積低於45平方米的,最低補償面積不得少於45平方米建築面積。

  會議聽取了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白泉民作的關於全省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宋軍繼作的省政府關於《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的説明,聽取了省政府僑務辦公室副主任孫西忠作的省政府關於《山東省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條例(草案)》的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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