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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擬立法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

  • 發佈時間:2015-01-16 10:19:3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太原1月16日電(記者王飛航)《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近日面向社會徵求意見,草案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記者從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獲悉,《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實施後,將取代2003年實施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二者相比較,草案將房屋徵收實施主體由企業調整為市、縣政府,同時強化了市場價格的補償原則。

  草案規定實施房屋徵收遵循的原則為“先補償,後搬遷”,房屋徵收之前,應先制定徵收補償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房屋徵收範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用於産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及選購辦法、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被徵收人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或實施轉讓、出租、析産、抵押、典當、改變用途等違法及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對違法及不當增值部分不予補償。

  據悉,為了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草案中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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