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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新規

  • 發佈時間:2014-11-28 19:53: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黃品璇 王小強 井坤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濟南11月28日電 (黃品璇 王小強 井坤)《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將於2015年3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確定了山東省住宅房屋拆舊補新的補償標準,將確保被徵收民眾在同區位能買到不少於原徵收面積的新房;而對於因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徵收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28日舉行的山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新聞發佈會上,山東省政府法制辦主任孟富強介紹説,11月27日,《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將於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孟富強表示,《條例》進一步細化了徵收決定程式,明確了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補償內容,同時,明確了停産停業損失補償的對像是被徵收人,即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並規定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

  由於各種原因,在房屋徵收工作中存在被徵收人拒不搬遷的情況,也就是人們常説的“釘子戶”,對此,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李力表示,應當區分情況進行分析處理,既要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證公共利益和絕大多數其他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實現。他説,應當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獲得充分、合理徵收補償的權利,以及其行使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救濟的權利;同時,要嚴格禁止政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禁止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對於因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被徵收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李力説。

  《條例》規定,對被徵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李力説,該補償標準高於國務院條例確定的補償標準,其目的就是確保被徵收民眾在同區位能買到不少於原徵收面積的新房,保證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

  李力説,《條例》對被徵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作出授權條款,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從工作實踐看,各地住宅房屋最低價格補償標準一般設定為新建商品房市場價格的90%。”

  據李力介紹,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以來,山東省穩妥有序開展房屋徵收工作,發放房屋徵收決定1097個,涉及被徵收民眾29.5萬戶、房屋建築面積4500多萬平方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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