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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侵害未成年人行為“零容忍”

  • 發佈時間:2015-01-21 04:53:0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月7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請撤銷法定監護人監護權案件。這是今年開始實施《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來,我國首例申請撤銷監護權資格的案件。

  近幾年,“母親火鉗打女兒”、“父親掰掉兒子指甲”、“母親虐女致死”等新聞見諸報端,在感嘆父母竟然如此殘忍之餘,細想之,這又是更加文明的社會對未成年人這一弱勢群體關注更多的體現。而新實施的《意見》,正是我國司法體系對未成年人保護的不斷完善。

  俗話説,“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我們也曾認為,這些傳統的教育理念沒啥不對。其實,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和生命,不是誰的財産。當父母不假思索、沒有尺度地用這樣簡單粗暴的方法教育孩子時,卻在不知不覺中以愛的名義傷害了孩子,而且,不僅傷害他們的身體,更傷害他們的感情,嚴重的,會造成他們的認知偏離、情感及人格障礙。實踐中,不少犯罪者都有年少時被父母“棍棒教育”的經歷。

  過去,我們一直把父母教育孩子當成家庭的私事,認為要打要罵,都是人家的家務事,旁人無權過問,事實上導致受到家庭暴力或冷暴力虐待的孩子無法脫離險境。新實施的《意見》不僅對監護人虐待孩子的發現機製作出規定,更明確,對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等七種情況,相關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撤銷其法定監護人的監護權。這無疑是對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一個重要延伸,是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零容忍”。

  法律上的“零容忍”,就是要把過去許多人們傳統上認為是“小事”或家庭內“私事”的行為運用法律來加以規制。比如,按照美國法律,在孩子的臀部拍上幾下,很可能就會被控以猥褻兒童的罪名;按照日本法律,父母給兒童品嘗酒精飲料被嚴令禁止。按照《意見》,監護人把孩子一個人丟在家裏不聞不問長達6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的,就可以被提起撤銷監護權。

  從諸多案例看,這樣做非常必要。因為,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如果法律對看似輕微的傷害行為放任不管,就構成事實上的放縱,從而可能讓罪犯的膽子一步步大起來,最終給未成年人帶來更深更大的傷害。

  也正因為兒童弱小,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才更需要構建更加完善的保護體系、更加細緻的保護措施來對他們加以保護。對侵害行為做到“零容忍”,就是對孩子的最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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