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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高所得稅 低繳納額

  • 發佈時間:2015-01-21 04:53:0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稅收制度上,丹麥和多數歐洲國家差異極大。丹麥對於個人所得稅實行三檔累進稅率,邊際稅率高達56%,個人繳納的所得稅最高可達到收入的59%,其中有效個人所得稅率在35%至48%之間,但是由僱主和僱員繳納的社保金卻極少,由僱主繳納的社保金不超過總收入的2%,由僱員繳納的社保金也不超過總收入的2%。

  如果一個僱主希望拿出1000丹麥克朗雇傭一個員工。其支出結構大致是這樣的:僱主負擔的社保金20丹麥克朗,僱主負擔的養老金50丹麥克朗,這樣,1000丹麥克朗中開給僱員的薪水總數是930丹麥克朗,從這930丹麥克朗中,僱員要繳納養老金50丹麥克朗,僱員要繳納社保17丹麥克朗,僱員繳納個人所得稅366丹麥克朗,僱員拿到手的收入是497丹麥克朗,加上私人養老金儲蓄59丹麥克朗,一個丹麥僱員的收入總和是556丹麥克朗。

  丹麥社保金佔比這麼低有兩個原因:首先,大量的社保開支來自丹麥高個人所得稅稅金,例如,2011年丹麥稅收收入8384億克朗,其中個人所得稅佔稅收收入的52%。另外一個原因是,丹麥的養老金分為公共和私人兩大類。丹麥養老金儲蓄很大一部分來自私人養老基金,而並不是完全來自公共開支。目前,法定養老金包括:“國家養老金”、“丹麥勞動市場補充養老基金”和“特別養老基金”。但是,丹麥的公共養老金規模較小,而私人養老金規模較大。向私人養老基金投資是丹麥僱員在工資之外的另行安排,這種私人養老金包括:“集體養老基金”、“公司養老基金”和“商業養老基金”。“集體養老基金”常見於各個專業行業,由行業僱主協會與行業工會達成協定,通常包括喪失勞動能力和生命保險,保險費是參加人總收入的15%,其中公司支付10%,個人支付5%。

  基於上述原因,在丹麥極其複雜的稅法規定下,一個丹麥僱主雇傭一個僱員的真實成本只是他付給該僱員工資的102%,而其他西歐國家中,僱主雇人的平均成本要達到他付給僱員工資的120%至130%。這導致丹麥的平均工資水準要高於多數發達國家。在丹麥,除去個人所得稅和社保繳費之外,丹麥僱員的凈收入約佔名義工資的52%至65%之間。由於丹麥僱主在社會保險、勞動力稅收等方面負擔相對較低,這使得整體勞動力成本非常具有競爭力,加之丹麥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5%低於歐洲平均水準,這些綜合優勢讓丹麥屢次被評為最佳經商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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