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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利用未成年人乞討 可撤銷監護權

  • 發佈時間:2014-12-24 07:02:0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京報訊 (記者賈世煜)監護人有利用未成年人乞討、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有吸毒等惡習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等7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外發佈。《意見》自明年起實施。

  7種情形可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直以來,未成年人乞討問題屢禁不絕。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閆正斌表示,針對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討的情況,《意見》中已明確規定,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學習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事實上,在此之前,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父母就有可能被撤銷監護資格。《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意見》細化了可撤銷監護人資格的7種情形。其中,前六種情形較為具體,第七種的表述為“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室主任胡雲騰表示,最後一項是兜底條款,如果嚴重程度與前六項規定相當,也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

  對於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的條款,胡雲騰表示,目的是儘量減少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數量,盡可能地維護親情,促使未成年人回歸家庭。

  對嚴重侵害檢方可直接公訴

  《意見》規定,監護侵害行為可能構成虐待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告訴或者代為告訴,並通報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告訴的,由人民檢察院起訴。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規定這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那麼,此次《意見》規定檢察院可自行起訴,是否突破現行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史衛忠解釋説,規定人民檢察院起訴完全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是考慮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備訴訟能力,而傷害未成年人的又是他們的監護人。

  “實踐中,未成年人遭受家庭虐待的,實施虐待行為的監護人當然不會起訴自己。其他近親屬出於種種原因,比如難以收集證據,不願多管別人的家務事,怕惹麻煩等,也往往無法或者不願代為告訴。”史衛忠説。

  史衛忠還透露,刑法修正案(九)目前正在社會上徵求意見,有可能在明年出臺。他説,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對虐待罪進行了修改,將沒有能力告訴和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情形,作為公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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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銷監護人資格的7種情形

  根據意見,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 追訪

  民政部門是“兜底”監護人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在發佈會上表示,家庭監護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具有首要職責。剝奪父母的監護權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父母進行警示和懲戒。

  他同時指出,國家監護是通過轉移監護權實現國家和政府的監護,是對家庭監護的補充,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環境。民政部門要代表政府履行對未成年人國家監護的兜底責任。

  根據意見,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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