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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並表管理與監管指引》修訂 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1-17 05:52:3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月16日,修訂後的《商業銀行並表管理與監管指引》由銀監會正式發佈。此次指引的變化主要體現在6方面:最終明確了商業銀行並表管理的機構範圍,強調商業銀行承擔並表管理首要職責,增加了業務協同和全面風險管理相關要求,增加了公司治理相關要求,細化了風險隔離相關要求,增加恢復計劃相關內容。

  業內人士分析,監管層之所以實施並表管理,重要原因是在新形勢下,商業銀行跨業、跨境經營出現了很多新變化和新趨勢。“隨著經濟增速放緩,某些業務領域的經營風險逐漸抬頭,集團如果不強化對內部機構的整體風險把控,一旦風險暴露將影響銀行主業經營。”一位國有商業銀行管理層人士表示,明確並表管理機構範圍、首要責任人,對於各銀行實際操作具有指導意義。

  從並表管理機構範圍來看,修訂後的《指引》要求商業銀行遵循風險管理實質性原則,以控制為基礎,遵循監管要求,充分考慮金融業務和金融風險的相關性,合理確定並表管理範圍。

  其中,商業銀行對被投資機構未形成控制,但符合以下3種情形的,應當納入並表管理範圍:第一,具有業務同質性的各類被投資機構,其資産規模佔銀行集團整體資産規模的比例較小,但加總的業務和風險足以對銀行集團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準造成重大影響;第二,被投資機構所産生的風險和損失足以對銀行集團造成重大影響,包括但不限于流動性風險、法律合規風險、聲譽風險等;第三,通過境內外附屬機構、空殼公司等複雜股權設計成立的、有證據表明商業銀行實際控制或對該機構的經營管理存在重大影響的其他被投資機構。

  針對業內人士普遍關心的政策如何落地問題,修訂後的《指引》明確規定,在實際運作中,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承擔銀行集團並表管理的最終責任,制定並表管理政策;監事會是並表管理的內部監督機構;高級管理層負責政策執行,建立和完善並表管理組織架構、全面風險管理架構和內部風險隔離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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