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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借條為何要不回錢

  • 發佈時間:2015-01-16 02:31:33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日前從海南省屯昌法院獲悉,該縣三位居民手持借據分別向債務人索還欠款100多萬元,由於無法提供其他有效證據,只好撤訴。

  去年7月2日,原告張某、王某、張秋某3人分別持有一張借據,向屯昌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海南某投資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欠款金額分別為117萬元、130萬元、104萬元。

  據了解,2012年11月20日,三原告借款給被告後,被告分別向其出具借據,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每月還款15萬元,以銀行轉帳單為準。這期間,被告已向原告張某償還63萬元本金,向原告王某償還50萬元本金。其餘欠款被告未能如期償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還款付息。

  庭審中,三位原告僅各出具了一張借據,並聲稱均已現金支付;被告也口頭承認借款事實,但無任何證據提供。

  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在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等舉證中存在以下疑點:首先,既然原告有出借100多萬元鉅額借款的能力,但其在繳交訴訟費用時,卻提供了由其住所地居委會出具的無固定工作、經濟困難的證明;其次,被告雖然承認借款事實,但作為法人企業卻拿不出公司的入賬證明;第三,對於已還款部分,雙方曾約定以銀行轉帳單為準,但現在又無法提供轉帳單證明已還款額。

  近日,因三位原告最終未能再提供出任何證據,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予以准許。

  承辦此案的法官説,在民間借貸中,對於小額借款,如果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又提供借據的,一般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而對於大額借款,當事人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即便借款方對此承認,法院仍應通過審查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及相關證人證言等來判斷是否真正存在交付借款的事實。法官在此提醒:人們在進行民間大額借貸時要注意保留、蒐集各種證據,不要誤認為手握一紙借條就萬無一失。本報記者操戈鄧衛哲通訊員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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