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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承包地建上他人房

  • 發佈時間:2015-01-16 02:31:33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輯同志:

  我是河北省青龍縣農民,1985年,我與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10畝荒灘地種果樹,經過二十年的經營,果樹已達500多株,每株樹的單産達三四百斤,是我的主要收入來源。六年前,和我同村的一位村民在我的承包地裏蓋了一座大房子,由此毀掉了我很多果樹,給我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為此,我找到村委會和縣鄉政府有關部門,請他們幫我解決,但他們都表示讓我自己去想辦法協商解決。我不懂法律,不知道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盼解答!韓東山

  韓東山同志:

  你在來信中反映的問題涉及幾個方面的責任,需要一一分析。

  首先,作為直接侵權人,在你承包的土地上蓋房的村民不僅違反了我國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相關規定,更是嚴重侵犯了你的土地承包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包括立即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其次,該土地的性質為農村集體土地,村集體既然將該土地承包給你,就應積極協助你排除妨礙,維護權利,做好調解工作,這既是其權利也是其義務,如果其將責任一推了之,將自己立於“中立”地位,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第三,作為鄉、鎮人民政府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拆除。由此可見,改變承包土地用途的執法主體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你多次去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情況,卻遲遲沒有結果,這屬於明顯的行政不作為。

  此外,縣國土局對於此類行為也有責任予以積極解決。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76規定,對於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土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以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縣國土局是有權利和義務對此侵權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的。如其在你已經控告、舉報的情況下仍然行政不作為,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綜上所述,你在個人承包權利被侵犯,自己無力去解決此事而找到有關部門時,相關部門是有義務處理和解決的。此案例雖小,但處理得當既能彰顯政府公權力在公正公平行使過程中的權威,又能避免事態進一步激化,有利於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劉欣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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