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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過程中牛死亡,損失誰承擔?

  • 發佈時間:2015-01-16 02:31:33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陳立烽吳燕春

  雙方商定好買賣耕牛的生意,沒想到交易過程中牛卻突然意外死亡,損失應該由哪方承擔?近日,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賣方江某返還買方陳某購牛款4500元。

  2014年5月31日,陳某與江某經中間人介紹達成購牛協議,約定陳某向江某購買三頭牛(包括母牛、公牛、小牛各一頭),價值共計16000元。當天,陳某向江某支付1000元定金,並約定其餘購牛款由中間人擔保支付。由於公牛性子較烈,當天陳某沒能將公牛牽走,只將母牛和小牛牽走。於是雙方又約定陳某在支付剩餘15000元購牛款後再將公牛牽走。

  6月2日上午8時許,江某來到陳某家中,要求其支付剩餘的購牛款15000元,並告知公牛狀況一切正常。陳某遂將剩餘購牛款付清給江某,但並未立刻去牽公牛,公牛仍在江某處。6月2日上午11時許,江某給陳某打來電話,説公牛趴在田裏不動了,好像有中毒跡象,要求陳某立刻前去查看。儘管陳某隨即找到獸醫前往查看,但第二天公牛還是死亡了。

  陳某認為,江某並未把牛交給自己,牛死亡的風險應由江某承擔;江某則認為,陳某先支付定金且隨後又支付了全部購牛款,買賣交易已經完成,公牛是陳某自己不及時牽走,並非自己不交給他,因此自己不應承擔此損失。雙方對公牛是否交付、風險是否轉移各執一詞。協商無果,陳某遂將江某訴至法院,要求江某返還已支付的購牛款中的公牛款56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向江某支付了全部購牛款後,並未牽走公牛,公牛仍處於江某的佔有、管理中,也就是説,公牛並未實際交付轉移給陳某,且公牛在放養過程中意外中毒死亡與陳某無關,因此公牛死亡的風險應由江某承擔。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江某返還公牛的購牛款4500元。

  法官説法:該案的焦點問題為公牛是否已經交付以及公牛中毒死亡的風險責任應由誰承擔。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也就是説,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轉移的基本原則採取交付主義原則,因此,認定公牛是否已經交付是判定公牛死亡風險承擔的關鍵。本案中,賣方江某尚未完成交付標的物公牛的義務,公牛意外死亡的風險仍應由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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