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要我治理”為“我要治理”
- 發佈時間:2015-01-13 05:32:58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作為調整損害與保護生態環境主體間利益關係的一種制度安排,生態補償機制的重要性不容忽視。我國礦山環境治理形勢十分嚴峻,礦區的總復墾率不到10%,與國外大多數國家的50%以上的土地復墾率相比,差距巨大。如何探索建立一套適應我國國情、具備較強操作性的礦産資源生態補償機制,一直是政府部門和學界探討的熱點問題。在推動生態補償相關法律制度出臺、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籌措的良性運作機制等方面,各方都有過呼籲。
武家塔露天煤礦成了礦區復墾工作的典型後,前來取經的人絡繹不絕。記者採訪後也不禁追問,為什麼武家塔煤礦會投入這麼大的精力和財力進行復墾工作,是什麼力量促使他們如此下功夫把這件事情做好?
武家塔人道出了緣由:礦産資源不可再生,武家塔煤礦也面臨同樣的境遇。據測算,目前露天礦可採儲量5600萬噸,按每年300萬噸的開採量計算,18年後,武家塔露天煤礦將面臨無礦可採、資源枯竭的狀況,300多名職工的生計問題將擺在武家塔煤礦決策者的面前。於是,他們琢磨著用手上的這塊地幹點啥,向土地要效益成為必然的選擇。
其實,大多數資源型城市最終都將面臨同樣的問題:礦挖完了,以後怎麼辦?這就是轉型發展的問題。很多地方因為採礦而致富,但環境被破壞了,一部分人無償佔有了生態收益,卻把污染留給了地方,生存都成了問題,談何發展?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進行生態補償,就是為了保障後人公平享有發展的機會。
資源型城市的轉型發展和生態補償,兩者大有關係。就拿武家塔來説,草原恢復了,養起了牛羊,搞起了農業,為將來發展生態觀光旅遊業打下了基礎。礦産資源開發者通過生態補償,為今後的轉型留了條“後路”,促進了當地的可持續發展,形成了礦産資源開發與生態文明建設的良性互動。
既然如此,我們為何不能讓轉型發展轉化為資源型城市做好生態補償工作的驅動力呢?如果能夠通過制度安排和政策引導,變被動的“要我治理”為主動的“我要治理”,充分調動地方政府、企業、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就完全可以把建立礦産資源生態補償機制和推進資源枯竭型城市轉型發展結合起來,實現生態文明與經濟發展的完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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