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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加快制定生態補償條例

  • 發佈時間:2014-08-30 03:31:58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張厚美

  新《環境保護法》第31條明確“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提出“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環保法》提出的建立生態補償制度包括流域類水的生態補償,大氣的生態補償,上級對下級的生態補償,同級政府之間的生態補償,這表明國家從法律層面規定了良好的生態環境品質不再是“免費的午餐”。

  之所以要建立“有償”使用機制,這是因為,青山綠水十分重要,可要維持青山綠水是有成本和代價的,一般來説,往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都屬於禁止和限制開發地區。既限制開發,又要求保護,這些地方就要付出財政成本和發展機會成本。只有通過生態補償機制獲得合理補償,這些地方才能實現均衡發展。而《環境保護法》作為國家綜合性的環保法律不可能對生態補償做出很細緻的規定。所以,在《環境保護法》的框架下,國家應加快制定生態補償條例。

  這些年,國家、有關部門對生態功能保護重點縣區給予了一定的補償,可並未形成一套健全有效的機制。據《國務院關於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工作的情況報告》裏給出的一組數據顯示,中央財政安排的生態補償資金總額從2001年的23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約780億元,累計約2500億元。而這2500億佔到了所有生態補償資金的大頭,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投入、優惠貸款、社會捐贈等其他渠道明顯缺失。

  生態服務、生態補償應當體現平等性。無論是流域類水的生態補償,還是大氣的生態補償、上級對下級的生態補償、同級政府之間的生態補償,都應綜合考慮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和生態服務價值。國家在制訂出臺生態補償條例時,應明確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主要領域、補償範圍、補償對象、資金來源、補償標準、相關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考核評估辦法、責任追究等。引導企業、社會團體、非政府組織等各類受益主體履行生態補償義務,督促生態損害者切實履行治理修復責任,督促受償者切實履行生態保護建設責任,保證生態産品的供給和品質。讓“好生態不再是免費午餐”,充分體現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和生態服務價值的均等性,真正實現“誰保護,誰得益”、“誰改善,誰得益”、“誰貢獻大,誰多得益”以及“總量控制、有獎有罰”的目標。從公共財政的角度講,還可以探索實行分攤補償的方式,區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補償範圍。還應建立農産品價格補貼與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掛鉤的補助機制,將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損失納入資源環境體系及綠色GDP範疇。充分應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探索多元化生態補償方式。國家還應通過政策鼓勵、扶持和培育生態“友好型”的産業或生態型企業,以開闢新的經濟增長點。讓上游地區守著資源不敢開發,守著青山綠水不“餓肚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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