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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怎樣的環保組織

  • 發佈時間:2015-01-13 05:32:5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江豚,一種美麗而聰慧的生物,長江裏唯一的淡水哺乳動物,分佈于長江中下游幹流以及洞庭湖和鄱陽湖等區域,近20年來,江豚種群數量正快速衰減,目前僅存1000余只,是全球最瀕危的物種之一。

  為了留住江豚的“微笑”,一些人在默默地付出努力。洞庭守護隊,巡湖、抵制非法捕撈、觀測記錄,守護著洞庭湖僅余的100隻江豚,並通過微網志、微信、QQ向社會傳播保護資訊,帶領公眾參與保護……

  在環境承載能力已經接近上限的今日中國,在多個領域環境問題頻現的今日中國,我們需要什麼樣的環保組織?或許,從江豚守護者的行動中可以找到些許答案。

  與其他領域社會力量相比,近20年來,中國環保NGO(非政府組織)已經成為最活躍最有影響的一類民間組織。從我國第一個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創立開始,我國環保組織的數量以幾何級數遞增,最新的統計數據顯示,中國環保NGO已經超過3500家。

  1月10日舉行的第九屆中華環保民間組織可持續發展年會,主題確定為“發揮環保民間組織作用,推動公眾參與保護”,並首次發佈了《環保民間組織自律公約》。

  可以説,理想、熱情是環保組織共同的關鍵詞。然而,“激情”不代表“極端”。隨著公眾環保意識的覺醒,公眾維護環境權益的行動進入高漲期,從10年前的圓明園湖底防滲工程事件,到上海莘莊高鐵事件,到近年屢見不鮮的反對垃圾焚燒場、反對PX項目事件。由於大部分公眾缺乏科學的環保知識,環保組織就更應以理性的態度引導公眾,而非在理想主義的光環下誤導公眾採取極端手段維權。

  監督的目的是改善,如果為了監督而監督,而不是提出建設性意見,採取建設性行動,那麼只會帶來負面效應。組織公眾參與環保、向政府建言獻策、合理開展社會監督、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等,才是成熟的環保NGO。2014年環境保護部發佈的《關於推進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的指導意見》,再次明確了引導培育環保NGO有序規範參與環境事務的指導思想、方向、目標和措施。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新環保法中的環境公益訴訟作出細化規定。值得指出的是,《解釋》不是限制,而是體現了“開放”原則,讓更多的公益組織能參與到環保公益訴訟中。

  公益訴訟是一條公眾理性參與環境保護的可行路徑。2014年年末,江蘇泰興“12·19”公益訴訟案中,一審判決污染企業賠付1.6億元,創下我國環保公益訴訟之最;今年1月1日,“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針對福建南平市損壞林地的採礦主提起的訴訟,也已得到受理。

  倡導環境公益訴訟,意味著積極引入民間“活水”共同參與環境保護、環境治理,這本身就是政府理念的巨大轉變。回顧《環保法》修訂過程,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從“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到“全國性社會組織”,再到“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組織,充分顯示我國對民間環保組織發揮更大作用的鼓勵與期待。

  近年來的實踐也證明,環保領域廣泛複雜的問題僅僅靠政府或企業是不可能完全解決的,引導公眾正確表達環境訴求、理性參與環境保護,實現公眾利益最大化方面,環保NGO將越來越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每個普通人,不僅是環境保護的監督者,也應是環境保護的參與者。如果把我國政府、企業、個人視為環境保護的“三角”,環保NGO應當居其中央,從多個維度發揮積極作用,成為環境公共參與的杠桿,撬動更多社會公眾投身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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