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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益訴訟更趨規範

  • 發佈時間:2015-01-07 05:38:1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1月6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為正確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最高法院6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司法解釋,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可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該司法解釋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原告資格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核心問題。1日起施行的新環保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社會組織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主體資格和認定標準。這一規定打開了環境公益訴訟司法救濟的大門。

  根據環保法規定,社會組織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需滿足的基本條件包括: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最高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上述條件。其中,“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指“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的區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是指“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無違法記錄”是指“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5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

  據悉,這一司法解釋與最高法院、民政部、環保部近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一起,讓社會組織參與環保公益訴訟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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