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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新機制有利於股市可持續發展

  • 發佈時間:2014-12-23 09:23:47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家稅務總局12月17日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在原有股權轉讓納稅的框架上,進一步規範了股權轉讓的過程、稅收徵繳範圍及轉讓方和被投資企業的權利、義務和相關的稅收徵管規範。

  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從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應依法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適用《辦法》。可以説,此次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辦法的公告,實際上是就上述兩種方式之外的徵管漏洞打上了一個補丁。

  第一,此次改革有利於公平稅負。從公平社會收入分配的角度而言,對所有股權轉讓的所得徵稅勢在必行,各類股權轉讓中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增收的部分將可以用於社會經濟發展中必要緊缺環節的支出。長期以來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過程及其個人所得稅的徵繳效果一般,比較常見的情況是企業上市前由個人股東集中補繳個人所得稅,這些人往往都是資産配置較高的群體,這就造成了大量不合理的遞延納稅情況出現,將這些個人所得稅合理管理起來,有利於財政集中優勢資金用於國計民生的重點支出領域,是社會再分配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此次改革涵蓋面廣。《辦法》規定非常全面,對出售股權、公司回購股權、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的股權、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以股權抵償債務,以及其他股權轉移行為均為納稅對象,應該説是史無前例的全覆蓋。這將把流通股轉讓和限售股轉讓以外的所有股權交易行為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徵繳範圍,把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改革向前推進了一大步。

  第三,此次改革有利於牛市的延續。我國資本市場的投資者及其投資行為受長期以來熊市行情的影響頗大,現在新股發行同時被投資企業的股東可以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如果在熊市思維下,這些股東就會希望儘量多轉讓股權,甚至有極端的股東希望放棄控股地位一次變現,這就會導致資本市場的劇烈波動。如果能夠對這些股權交易行為徵收個人所得稅,必然會規避股東的過度轉讓行為;同樣,某些企業熱衷於市值管理而進行的股權回購,如果是不以企業發展為重心的股權交易,也同樣會受到相關稅收法規的制約。

  目前,在中國資本市場逐漸步入牛市的大背景下,一方面是上市公司偏愛以市值管理為基礎來進行收購和融資,被收購股東也樂於看到自身財富的增長,如果能夠在股權轉讓的同時強化公司治理,那當然是眾望所歸,但如果僅僅為了市值管理而進行的各類資本運作,則不僅僅不利於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也不利於中國資本市場的長期繁榮和穩定發展,需要以稅收徵管等方式來規範相應行為。

  當然,如果是合理的股權轉讓行為,又有利於産業轉型和資本流動,比如收購境外高新技術企業後再定向增資,或向境外出售淘汰産能的企業股權,這些行為不但不應加以嚴格限制,還應在稅收徵管等方面放鬆管制,此時對股權轉讓諸多環節中個人所得稅的徵管則應重新界定,這會更有利於規範非上市公司個人股東的股權轉讓行為,也有利於完善這些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作者係財政部科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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