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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深化國企改革

  • 發佈時間:2014-12-17 00:32:1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郭軍(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

  □記者 金國中 金輝 北京報道

  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推動國有企業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國方略在國有企業領域的落實與延伸。日前,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在京舉辦的“2014年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上,與會專家圍繞著“依法治國背景下的國有企業改革及國有資産保護”論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國企的社會責任到底是什麼

  我一直在參加ISO26000的制定工作,第一是資本和勞動關係的定性定位解決好,第二個是市場與法治解決好,第三就是我們的發展和社會責任的問題。

  國企喜歡談社會責任,但是社會責任就是捐助嗎?如果我們真的研究社會責任的問題,社會責任首先是善待勞工。SA8000進入中國查什麼?就查員工關係,我們的國企依然沒有把這個問題解決。還有,環境的保護、商業賄賂等這些問題都沒有解決。國企能不能捐?怎麼捐也有問題,國企的利潤和價值是誰的?是全體公民的,因此捐贈不等於社會責任,在力所能及的時候做一點事情,當然可以值得肯定,但這不是主要的。

  國企經常講的我們嚴格遵守了勞動法、我們最具有社會責任,抱歉,這是最基本的法律責任,我們不要把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混同。講企業只要努力掙錢了就是社會責任,很荒唐,因為這是企業的本能。你從經濟學角度也許對,因為你拿來這麼多資源、這麼多勞動,創造不出價值來,創造不出有價值的産品來,這是不負責任。這是企業本職。

  國企應該作為承擔社會責任的領頭雁,這次四中全會特別強調了社會責任的立法。國有企業確實要努力,社會責任簡單地説是在法律要求你做的基礎上你自覺自律做得更好。所以我覺得我們的國有企業應該説還是在發展的這樣一個征程中,希望我們的國企能夠更好地承擔社會責任、遵守法律規定、遵循市場規則。

  劉貴祥(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

  應該對國有資産流失提起公益訴訟

  在國企改革中要堅守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也就是説我們在推出一個改革方案的時候,不管什麼樣的改革方案,企業並購也好、企業重組也好,我想除了經濟學論證之外,毫無疑問地要進行法律方面的論證。也就是説要把各方相關利益,包括債權人、股東各方面的利益要充分地平衡了,以後發生糾紛有個著落,不要出現我們最後定奪的時候,總有一方利益沒辦法兼顧到的情形,那麼遺留問題就會出來。上一次國企改革中出現很多糾紛,到現在還有遺留問題,到現在我們還在申訴、申請再審的案件還大量存在。

  關於國有資産出現重大流失的時候,能不能提起公益訴訟的問題。我們知道民訴法55條第一次在我們國家的立法中提出了公益訴訟的概念,這是一個新生的概念。全民所有制,即便是國家的也是一個公共利益問題,我想把它納入到公益訴訟的範疇是沒問題的。

  誰有資格提起公益訴訟?對提起訴訟的主體有很大爭議,我們這次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基本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同時四中全會的決定大家也會注意到,又提出了一個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問題。

  我想國有資産流失提起公益訴訟,首先有資格提起的應該是檢察機關。當然,也不能排除其他主體,比如説國資委行不行?國有企業它的代表人能不能提起?我覺得都是可以考慮的問題。我們老是提出很多很多問題,國有資産流失,有的人提出了種種擔憂,我們有沒有一個正當的法律路徑來解決這個問題呢?我想這是應該考慮的時候,到了需要考慮的時候了。

  楊合慶(全國人大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

  政府要在國企設立監督機構

  説到國有企業的治理,我們經常講股東會之下的董事會、監事會的平行架構。在2004年修改公司法的過程中,我們對世界上各國的公司立法進行了一些梳理和研究,我們就發現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並不是這樣的,只有日本、南韓和我們國家的台灣和大陸是這種架構。

  我們後來在跟日本的公司法專家進行交流的時候,他們認為日本的公司法是學德國的,我們再看德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什麼樣的呢?是股東會選任監事會成員組成監事會,由監事會提名董事會成員,這個跟日本的和我們現在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不一樣的。美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單層制的,對於大公司來講董事會通常又被稱為監督董事會,通過設獨立董事和專門委員會對公司業務進行監督,CEO負責公司的經營。體現在歐盟公司法指令中間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

  我們的國有企業治理總體問題是監督失效,不管是腐敗問題、工資問題、效率問題。我們國有企業的監督機制不可謂不多,我們有黨委的監督,中央巡視組監督,內部有董事會、獨立董事、監事會的監督,還有職工、工會等等,外部還有審計監督,這個非常疊床架屋的機制並沒有起到監督的作用。

  所以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們在企業治理法當中,都提到了淡馬錫公司的董事會,它是一個監督董事會,財政部常務副部長是董事長,他是政府官員在董事會居職,拿的是公務員的工資,他們很重要的任務是選聘一個CEO經營公司。

  三中全會的決定提出了要求,要建立職業經理人的制度,所以我個人的意見就覺得在經過進一步國有企業改革的向前推進,真正地把政企分開。政府一定要指任一個監督的機構,而不只是任一個經營的機構負責國有企業。而這個監督機構一定要企業化、市場化,建立真正的職業經理人的制度,真正做到從現在還是來管具體的資産到管資本,包括政府的角色實行轉變。我們提出了很多年,打破國有企業的行政級別、官員的級別的問題,但是現在為什麼解決不了呢?就是因為官員還是負責參與公司的經營,不能夠低於部長、司長的地位,不然沒有權威。如果政府指認一個監督機構這個問題就不存在。

  周友蘇(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員)

  通過混合所有制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混合所有製作為本輪國企改革的重要內容,並非是今天的創造。為什麼要重提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我們認為有兩個因素至關重要,其一,目前部分領域和行業,國有股東持股的比例過高,尤其是在金融、石油、電力、鐵路、電信、資源開發等領域。第二,歷次國企改革雖然取得了一點的成果,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深層次的問題,本輪改革的關鍵在於徹底根治國企病,改革本身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其主要目標通過混合所有制的形式來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的作用。

  我國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其基本的組織形式應當採取公司制,這個是大家的共識,但是具體採用何種公司的形式,需要進一步地討論。第一,對於需要給國有控股,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行業來説,可以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但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確定國有資本不同的控股比例。第二,對於不需要國有資本控股的行業應當更多地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並且讓公眾公司成為國企改革的基本形式。第三,對於需要國有獨資的企業,儘管它不屬於我們要討論的混合所有制的範圍,但是應當借本輪改革的時機,將其納入公法人基礎上進行討論,將現行公司法關於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關規定整合進去,使公司法當中的一人公司完全按照營利性的私法人做出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

  股權多樣化是建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性的條件,隨著本輪改革的推進,股權多樣化的格局將基本形成,但這並不意味著公司治理結構的自然形成,還需要相應的制度跟進。

  我們認為在制度完善中應當對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以股東會議中心為特點進行檢討,這一特點的主要缺陷在於不能充分體現不同類型的公司在治理結構上的差異。公司法在進一步修改時應當做出相應的調整,對於股權結構分散的公眾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在權力配置向董事會傾斜,符合這類公司已經實際演變為資本少數的特點。對於股權相對集中的封閉型公司還需要區別不同的股權結構,進一步研究其公司治理結構的特點來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

  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國企改革事關中國經濟發展

  圍繞國企改革有以下關鍵問題要解決。

  首先要認清,完善公司治理,推進國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迫切性,因為公司治理乃公司命運所繫,有助於提升國家股東的投資價值,增強國企的核心競爭力和民族經濟的競爭力,有助於推進中國經濟參與並引領全球化。公司治理不僅僅是理念,而是制度,更是實踐。

  要厘清國企核心價值觀,誠信、問責、社會責任等,要在國企治理問題上堅決反對白馬黑馬論。

  國企改革的關鍵難點是夯實全民股東地位,這個有憲法依據,也有法律依據,明確全民股東的法律地位。

  借鑒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同時大膽借鑒國際經驗,建議所有的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的公司,以及其他未上市的國企都應當承擔起法定的資訊披露義務,同時按照年報、中報、月報、季報披露國有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賦予全民知情權,實現國企的社會協同共治。

  建議創新國企利潤分配製度,積極探索面向全民的積極分紅政策,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優越性。

  按照四中全會儘快廢止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包括國有企業集團,納入到公司法的調整軌道上來。

  建議修改政府採購法,更名為公共採購法,拓寬調整範圍,把國有企業的採購也納入到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標程式裏面來。

  推行扁平化的國企投資政策,扭轉七代、八代同堂的現象。

  在混合所有制過程中弘揚法治精神、契約精神,法律地位、社會地位都平衡,國企民企享有平等的發展,國進民退還是民進國退都是錯誤的。倡導互利合作,民企與國企之間通過多種形式和多種渠道開展大聯合,構建多方共贏,各得其所,誠實信用的利益共同體。

  最後一個建議是平等保護,紅塔集團的股權轉讓糾紛案,加多寶的案件,兩個都是民企敗訴了,我認為不管是國企還是民企都應當在法官面前一視同仁,既反對國企以共和國長子自居,也反對民企打悲情牌。

  崔勤之(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

  國有資産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我們要想把國有企業改革搞好,要想把國有資産保護好,只有依法進行才可以。我們就要對我們現行的法律的一些規定,進行一些反思。

  我覺得首先從國有企業改革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來講,很關鍵的一個問題就是國有企業資産監督管理部門決策定位的問題,也就是説國資委到底在國企改革的過程中它的角色是什麼?從目前我們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來看,從國家層面來看,國資委是國務院設立的特設的機構,國資委是國家機關嗎?國資委是企業單位嗎?國資委還是什麼?

  從公司的層面來看,我們的法律規定它是履行出資者職責的角色,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我就認為國資委在公司裏面它就是股東。還有我們的法律還規定,國資委要在國有獨資公司裏面委派監事,他們還有監督的職能。這種情況下,我就不明白了,國資委它的角色到底是什麼?它是運作公司資産呢?還是監督管理資産呢?還是自己又運作自己又監督呢?我覺得這個問題對於我們搞好國有企業改革是非常關鍵的一個問題。

  關於國有資産保護的問題,大家通常老是説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話是好説的,但是真正要做到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情。所以我覺得在這個問題上就會提到國有資産損失了怎麼來計算?國有資産損失了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

  按照我們現行的法規來講,既然國有資産投入到公司裏去了,當然屬於公司的資産,國有資産在公司裏面怎麼體現它的保值和增值呢?如果在公司裏面的國有資産損失了怎麼來計算?這就又涉及到責任是由誰來承擔,既然國資委是履行出資者責任的,難道要讓委派的股東來承擔嗎?

  按照我們的企業國有資産法的規定,第71條和70條分別由委派的股東承擔責任的,是由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的,這樣合適嗎?這些個人,國有資産損失了不是小意思,那麼多的錢他們拿得出來嗎?

  這種情況下我這兩個問題一直想不明白,一直沒法我自己來解釋。

  扈紀華(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

  國有資産保護不是特別保護

  物權法對國有資産做了規定,物權法是一部關於物權的基本法律制度,國有資産是它的非常重要的一塊內容,在所有權一章對國有資産做了詳細的規定。

  物權法對範圍、法律保護和責任主體做了明確的規定是基於什麼?基於我們在立法的過程中發現國有資産的流失非常嚴重,我們當時調查國有資産的管理機構不僅有國資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它是按照一條一塊的管理方式,對所屬的國有資産進行管理,而流失最為嚴重的就是國有企業,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過程中大量地流失。

  實際上企業國有資産流失的過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流失和腐敗肯定是結合在一起,而且流失、腐敗和制度又緊密相連,制度的管理如果有問題,那麼就很容易造成腐敗,就很容易造成國有資産的流失。

  國有企業的改革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國企在我們國家仍然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和保障,這一點無論你怎麼説它還是這樣一個客觀事實。國企改革就要有明確的方向、科學的設計、嚴格的管理、合理的措施、法制的環境,要依法改革。

  如何依法改革保證國有資産的保護呢,我覺得剛才很多人都説了,國有資産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平等保護是一個我們一定要秉持的原則。一旦要打官司了,有人就説我是國有資産,需要特別保護。你在市場交易中你怎麼就沒有考慮到你是國有資産要特別保護它呢?你們要注意到國有保護的注意義務,出現了國有資産發生糾紛、流失的時候,你又和你的相對方提出了你是國有資産需要特別保護,這是不可以的,因為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

  所以這個觀念一定要厘清,這是國企改革中一定要強調的,國企改革的主體應當怎麼樣意識到自己的市場經濟地位和怎麼進行交易,怎麼保護自己,這是一個要強調的。

  時建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放鬆市場和産權管制推動國企改革

  雖然國企改革難度非常大,我們對它未來的預期也會非常高。我想説的是,如果沒有競爭的壓力,國企改革深化改革就毫無動力可言。基於這樣一個基本的判斷,我的基本觀點要放鬆管制,引入競爭,推動國企深化改革。

  這個放鬆管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市場進入的管制,第二個是産權市場的管制,這樣能夠引入競爭機制,營造一種推動國企深化改革的競爭壓力環境。

  關於國企改革的重點,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當中已經非常明確地提出來六個重點,規範經營決策,資産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強化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為重點。但是這些重點怎麼去實現呢?

  要找到它具體的實現路徑。其實我們再去看三中全會的決定裏邊也提出了具體的實現路徑和改革措施,比如説提出要積極地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下邊的問題由此産生了,如果市場不開放,非公經濟進入不了,根本沒有混合的可能。所以如果想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必須要去改革市場的監管體制,而改革市場的監管體制意味著傳統國企領域必須要做一定的讓步,否則非公經濟沒辦法進入。

  如果説産權不開放,到了一個具體的企業裏邊,混合股權比例可以達到什麼樣的程度?如果非公經濟的持股比例仍然是很低,低到他甚至連消極控制都做不到的程度,就缺少了參與改革的這樣一種積極性,就沒有動力了。而且不僅僅是沒有動力的問題,當持股比例低到一定程度的時候交易安全是有擔憂的,當安全沒有的時候問題會更大,而持股比例會影響到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如果説我非公經濟被混合了,而我在公司治理的過程當中沒任何的話語權,他還會有參與的動力和積極性嗎?

  我們回顧一下,在2005年和2010年的時候國務院出臺過兩個非公經濟的重要文件,一方面支援鼓勵非公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形成對國有企業改革的動力或者壓力。但是我們發現它只是紙上的,沒有轉化為行動中的,兩個文件仍然是很好的文件,為什麼實現不了?這是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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