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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追繳千萬國資4年無果 願繳錢不願交股

  • 發佈時間:2014-12-16 16:00:4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老總私吞國有資産入股老東家 法院今年發函將資産轉股份劃撥 被執行人提異議 願繳錢不願交股

  4年前,國企老總因私分國有資産而獲刑,法院判決追繳1000萬元贓款。4年後,被私分的1000萬元國有資産一直未被執行。專家認為,贓款難追繳主要源於國家缺失如何追繳贓款方面的具體細則,造成即使有法院判決,也會造成執行不力的結果。

  案件原委 老總吞千萬國資 拿錢入股老東家

  北京華陽房地産發展公司屬於全民所有制性質,曾參與望京住宅群的部分開發建設。

  2001年2月,華陽房地産成為朝陽區首個房地産國企改制的試點,改制後,更名為北京華陽房地産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原公司董事長黃某、總經理蔣某等成為新公司的主要股東。

  在改制過程中,黃某夥同公司副總會計師牛某,利用職務便利,採取向審核部門隱瞞財務賬證的手段,將北京華陽房地産發展公司密雲經營部的凈資産1131萬餘元私分。

  截至案發,華陽房地産密雲經營部已取得利潤1100余萬元,全部為國有資産。然而在華陽房地産改制時,密雲經營部未被列入參與評估的範圍。

  據庭審中的證人供述,“黃某不讓評估”。

  為了管理華陽房地産開發的樓盤項目,2002年,黃某以及牛某等在內的17名職工成立了北京華陽之星物業公司,黃某是第一股東,牛某是第七股東,註冊資本為30萬元。之後,華陽之星公司向密雲經營部借款970萬元用於公司增資。

  2002年9月,華陽之星又將1000萬元用於華陽房地産增資擴股。

  2004年密雲經營部撤銷,黃某把瞞下來的1100多萬元中的1000萬元“借”給華陽之星公司。華陽之星遂給改制後的華陽房地産注資1000萬元。

  根據改制方案,新公司只有20%的股份是原華陽房地産的上級單位北京華陽經濟開發公司持股,其餘80%都是職工股。增資1000萬元後,國有股份被稀釋,私人持股比例明顯增加。之後經人舉報,黃某被反貪部門抓獲歸案。

  法院判決

  老總私分國有資産

  判15年 追繳千萬

  根據已生效的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黃某作為華陽房地産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該公司改制過程中,有意隱瞞公司下屬經營部的國有資産,後以單位名義,將被隱瞞的部分國有資産轉入由原北京華陽房地産發展公司職工組成的企業,私分給個人用於增資、經營,並將該經營部改制、登出,致使該部分國有資産流失。

  2010年8月11日,法院以私分國有資産罪、受賄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400萬元,追繳被私分的人民幣1000萬元發還北京華陽經濟開發公司。

  然而,自判決生效截至今年,這1000萬元資産仍未發還華陽經濟開發公司。

  作案流程圖

  北京華陽房地産發展公司

  改制後更名為

  北京華陽房地産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新公司只有20%的股份是原華陽房地産的上級單位北京華陽經濟開發公司持股,其餘80%都是職工股。增資1000萬元後,國有股份被稀釋,私人持股比例明顯增加。)

  北京華陽房地産發展公司密雲經營部 黃某夥同副總會計師牛某隱瞞密雲經營部資産

  該部撤銷後,黃某等人把隱瞞下來1000萬元“借”給北京華陽之星物業公司

  北京華陽之星物業公司 (由黃某、牛某等職工成立,黃某是第一股東,牛某是第七股東)

  華陽之星公司遂給改制後的華陽房地産注資1000萬元

  法院執行 千萬資産變50%股權 應轉股給原單位

  2014年10月,法院向北京華陽房地産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顯示,法院要求其協助凍結華陽之星持有的華陽房地産公司的全部股權(出資1000萬元,佔50%)。

  此外,法院發函至朝陽工商分局,請其配合將華陽之星持有的華陽房地産50%的股權過戶給華陽經濟開發公司。

  法院發函稱,從資金流向看,華陽之星公司的出資款1000萬元就是應追繳發還的1000萬元被私分的國有資産。而華陽之星公司因此持有了華陽房地産50%的股份,執行時應追繳該部分股份發還華陽經濟開發公司。

  根據法院函件,1000萬元被私分的國有資産增資到了華陽房地産公司。

  被執行人 提出執行異議稱願繳錢不交股權

  針對法院發函執行,華陽之星公司不服。

  “如果真被法院執行,那麼公司就又變成國企控股,一夜之間大家就又變回了國企員工。當初法院判決是1000萬元人民幣,怎麼又要股權了?”公司總經理蔣某説。他稱這4年來,不是自己公司不繳納1000萬元現金,而是因為跟華陽經濟開發公司一直沒有協調好如何退這1000萬元。“畢竟不是小數目。”

  今年11月,華陽之星公司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刑事判決書中追繳1000萬元人民幣不應被法院發函再轉換為股權。

  專家説案 私分國有資産等犯罪 追贓無明確規定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長洪道德教授認為,目前國家尚無明確追繳贓款的機構及相關法律。

  他表示,一般刑事犯罪的贓物追繳,往往由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執行。“但是像貪污、受賄、私分國有資産這種職務犯罪,最初的偵查機關是檢察院甚至是紀委。對於贓款追繳,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具體由哪個部門負責追繳。本案中,被私分的國有資産甚至要由法院執行庭負責,這也是4年來千萬國有資産未被履行的原因之一。”

  洪道德解釋,除追繳贓款的特別程式外,對於偵查機關尚未追繳和扣押的贓款贓物如何處理和追繳,應由何機關繼續追繳,相關法律目前也沒有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中,“對查封扣押凍結物品的處理”的規定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這些條款只是針對偵查機關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進行明確。本案中,檢方在起訴書中並沒有提到繼續追繳贓款贓物。法院判決中提到的對未被追繳的贓款進行處理,依據並不充分。之後由誰來執行,也並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洪道德説。

  就此,洪道德呼籲應儘快制定和完善關於追繳贓款以及相關啟動程式方面的法律,無論受害方是個人或單位,還是國有資産,在此類案件獲得判決後,都能啟動有法律根據的追繳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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