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再迎“大修”,都將修什麼?
- 發佈時間:2014-10-31 03:32:39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海濤
作為我國的基本法律,刑法的修改和完善無疑是我國法治進程中的一件大事。備受關注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10月27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
“從我國國情出發,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對刑法作出調整,以適應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作草案説明時表示。
這次刑法“大修”都將修什麼?哪些看點值得重點關注?記者進行了採訪和梳理。
看點一: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擬再取消9個死刑罪名,取消後適用死刑的罪名為46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任務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規定,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據此,總結我國一貫堅持的既保留死刑,又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做法,擬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
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邁出了我國減少死刑罪名的第一步,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更進一步,擬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9個罪的刑罰作出調整,取消死刑。我國現有適用死刑的罪名55個,取消這9個後尚有46個。
“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來,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李適時介紹,這次準備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在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取消後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看點二:加大對恐怖主義犯罪懲治力度
對恐怖組織罪增加規定財産刑,增加幾種行為為新犯罪形式
針對近年來暴力恐怖犯罪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總結同這類犯罪作鬥爭的經驗,草案擬在刑法現有規定的基礎上,作出修改補充。
其中一個重要修改是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增加規定財産刑。“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産;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另外,將幾種行為規定為新犯罪形式。增加規定以製作資料、散發資料、發佈資訊、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資訊網路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增加規定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犯罪;增加規定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圖書、音頻視頻資料的犯罪;增加規定拒不提供恐怖、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的犯罪。
此外,還增加規定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犯罪。
看點三:加強人身權利保護
擬將強制猥褻男性入罪;收買婦女兒童一律入罪;虐待罪不再限于家庭成員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針對猥褻兒童、虐待兒童、老年人的案件時有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的情形,擬對刑法相關規定進一步作出完善。
長期以來,男性被性侵,尤其是14歲以上、18歲以下的未成年男性被性侵的情況很難被追究刑事責任,此次刑法修改,試圖填補這一空白。草案修改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擴大適用範圍,將“強制猥褻婦女”修改為“強制猥褻他人”,擴大了保護對象。
孩子被拐,給無數家庭帶來了骨肉分離的巨大傷痛。有買方,拐賣行為就難以杜絕。為了嚴打“買方市場”,草案修改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對於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作出犯罪評價。
原來虐待罪限制于家庭成員之間,現在草案增加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看點四:加大懲處腐敗力度
刪去貪賄犯罪具體數額規定;改變懲治賄賂犯罪“重受賄、輕行賄”現象
反腐,一直是老百姓關注的焦點,不斷加大反腐力度,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要求。草案對懲治腐敗的法律規定做了進一步完善。
草案刪去了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代之以“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死刑。
對於賄賂犯罪,在司法實踐中還普遍存在“重受賄、輕行賄”,懲治賄賂犯罪時“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草案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一方面完善行賄犯罪財産刑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另一方面進一步嚴格了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
此外,嚴密懲治行賄犯罪的法網,增加規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
看點五:維護資訊網路安全
加強公民個人資訊保護;完善懲處網路犯罪的法律規定
針對網路違法犯罪行為的新情況,草案進一步完善有關網路犯罪的規定。
記者了解到,為加強對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規定,擴大犯罪主體的範圍,同時,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
針對一些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增加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資訊泄漏,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嚴重妨害司法機關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對為實施詐騙、銷售違禁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佈資訊的行為,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在網路空間傳授犯罪方法、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多發的情況,增加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開設“偽基站”等嚴重擾亂無線電秩序,侵犯公民權益的情況,修改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降低構成犯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
針對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惡意編造、傳播虛假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增加規定編造、傳播虛假資訊的犯罪。
看點六:懲治失信背信行為
修改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犯罪規定;增加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增加規定虛假訴訟犯罪
針對當前社會誠信缺失,欺詐等背信行為多發,社會危害嚴重的實際情況,草案擬對刑法作出補充。
李適時説,草案修改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犯罪規定,將證件的範圍擴大到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同時將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行為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增加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將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此外還增加規定虛假訴訟犯罪。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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