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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寬容的種子萌生在公正的土壤

  • 發佈時間:2014-10-31 03:32:40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彭瑤

  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進行審議。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9個死刑罪名擬被取消。如審議通過,中國死刑罪名將由現在的55個降至46個,這令法學界振奮,卻在普通民眾中引起不小的爭議。人們往往出於直覺認為,死刑能夠震懾犯罪,減少死刑就是縱容犯罪,會導致治安環境的惡化。

  情況果真如此嗎?眾所週知,早在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就已經取消了盜竊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等13個經濟性犯罪死刑罪名,三年的司法實踐證明,上述犯罪行為並未反彈,以盜竊罪為例,其在全部犯罪中的比例甚至逐年下降。而此次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在實踐中本就適用得很少,取消之後並不會對社會治安構成嚴重困擾。事實上,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139個國家實質上廢除了死刑,佔全球總數的70%,廢除死刑的國家並不比保留死刑的國家有更高的犯罪率。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死刑存廢與犯罪率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死刑不是遏制犯罪不可或缺的利器,取消死刑也不會必然導致犯罪率的增加。

  廢除死刑體現了刑事處罰的人道主義和對至高無上的生命權的尊重,其早已成為現代文明發展的趨勢,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後續議定書要求締約國在其管轄範圍內對任何人都不得處以死刑,然而,由於受到普通民眾的強烈反對,我國政府雖于1998年簽署該公約卻遲遲未經全國人大批准。事實上,死刑罪名的眾多已經影響到我國與其他國家在司法領域的國際合作,根據“死刑不引渡”原則,如果我國不做出不對嫌犯判處死刑的保證,很多國家將拒絕將嫌犯引渡到我國。因此,無論從自然法原理、人權保障、國際趨勢還是司法合作的客觀需要來看,減少並逐步廢除死刑都是有必要的,在我國也有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呼籲廢除死刑。然而,在這場死刑存廢的權衡和糾結中,卻清晰地呈現出“專家向右,民意向左”的分歧。

  那麼,為什麼普通民眾對於死刑這種剝奪他人生命的殘酷刑罰懷有那麼深切的依賴呢?究其原因,這有我國數千年來重刑主義傳統的影響,有現行刑法“生刑太輕、死刑太重”的尷尬,然而更重要的,還在於民眾對公平正義能否得到伸張的焦慮——如果不判處死刑,犯罪分子是否很快就“托關係”放出來了?只有立即執行了死刑,人們似乎才能放下心:“這次總算是逃不掉了!”因此,要緩解人們對廢除死刑的焦慮,重建民眾對公平正義的信心,必須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沒有特權、疏而不漏,只要違法,必定付出代價。

  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有句著名論斷:“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因此,在漸次廢除死刑的同時,完善刑罰執行制度,延長部分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刑年限,嚴格控制減刑和假釋,甚至增添終身監禁等處罰,都是必須跟進的措施。畢竟,寬容的種子,只能在公平、公正的土壤裏萌芽生長,撇掉公平正義強調寬容,只能激發不理解乃至憤怒。一旦整個社會的公平公正被普通公眾所認可,寬容的種子就會自然地生根發芽,大幅減少乃至全面廢除死刑也就水到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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