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擬取消死刑 刑法修正釋放融資改革紅利
- 發佈時間:2014-10-28 08:48:55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曹慧敏
四中全會剛剛繪製出一幅法治中國路線圖,我國又迎來了最高立法機關制定和修改的首批重要法律——刑法的第九次大修。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擬進一步減少適用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等9項死刑罪名。據悉,草案如通過,我國的死刑罪名將由現在的55項減至46項。業內表示,逐步減少死刑並控制死刑的適用體現了對人的生命權的尊重,而其中擬取消集資詐騙罪死刑則是我國為經濟活動創造盡可能寬鬆的空間,控制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體現,或是為我國未來出臺一系列金融新政鋪路。
經濟犯罪認定尺度不斷調整
公開資訊顯示,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中,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其中包括集資詐騙罪、偽造貨幣罪等,而這也成為了本次草案最引人關注的變化之一。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解釋稱,實踐表明,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而且,現有55個可判死刑的罪名中,真正適用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等少數罪名上。此次擬削減的9項死刑罪名,在司法審判中已經很少用到。在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看來,最近兩次刑法修正都著墨在減少死刑罪名上,是我國少殺慎殺原則以及對極端刑罰使用愈發嚴格限制的體現。
具體而言,針對集資詐騙罪擬取消死刑,業內表示,這是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經濟類犯罪不能與暴力犯罪相提並論。”支振鋒明確表示,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整體不斷提速,市場對一些經濟行為的認識也發生了變化,因此經濟違法犯罪的認定尺度肯定就需要及時調整,集資詐騙罪雖有危害但適用死刑還是過於嚴厲的,比如此前浙江吳英集資詐騙案的改判就是經濟犯罪認定尺度調整的明顯體現,釋放出我國對市場更加尊重、對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更加寬容的信號。
政府金融管制愈發趨向理性
北京玄德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郭哲稱,按照目前我國法律規定,非法集資是多種罪名的統稱,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其中集資詐騙是其中罪行相對嚴重的一種。通常來説,在同等情況下,集資詐騙罪的量刑要嚴於其他幾種罪名。
然而,近年來常被法學界提及的吳英案卻讓人們看到了經濟犯罪量刑裁定的變化。2005年5月-2007年2月,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集資近7.7億元,實際集資詐騙3.9億元,對此,2009年浙江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被告人吳英死刑。此後到2012年5月,在對吳英案的二審中將判決改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今年7月,浙江省高院當庭做出減刑裁定,決定將對吳英的死緩減為無期徒刑。
“不難看出,此前很長一段時間,我國政府對金融的管制還是較嚴格的,金融的管理、職權、職責以及實施的政策都是由國家控制的。”郭哲表示,但隨著市場的決定作用越來越強、網際網路的發展等因素,近年來,國家也開始了對於金融管制尺度的反思,包括吳英案的改刑、今年最高院出臺的有關企業拆借合同的司法解釋等,都無疑是我國對於集資詐騙等經濟犯罪判罰更理性的體現。“通常集資詐騙對於受害人的損害、影響相對更惡劣,如果把犯罪主體消滅掉,社會鏈條就隨之斷裂了,受害人受到的損失反而可能更加難以彌補。”郭哲稱。
刑法修正釋放融資改革紅利
在支振鋒看來,我國一直難以解決的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狹窄,才是此次修正案擬取消集資詐騙罪死刑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可否認,不少民企在創業初期都會遇到融資難的問題,它們可供抵押的固定資産不多,而且我國市場信用還未充分建立,不少民企在經營過程中按照正常渠道融資很不易,有時利用較高的利息去籌措資金是否應界定為違法尚需討論。”支振鋒表示,如果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更重要的作用,就要在法律中默認市場主體是理性的,認為它們能夠認清融資、借貸行為的防線,除了部分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外,更應讓主體為自己的投資、收益負責。
業內人士均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法律的修正只是從遊戲規則上對企業更寬容,但真正要解決企業的融資難問題還需要政府更大力度、更理性的扶持、鼓勵。
9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時明確,要加大對於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援。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單列小微企業信貸計劃,鼓勵大銀行設立服務小微企業專營機構。推動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實質性進展。可見,此前備受各界爭議的民企融資難、扶持政策打折扣等問題,正在進入實質性的破冰階段,而郭哲還進一步表示,從以往的經驗和四中全會部署來看,由於政策不能違法制定,本次刑法修正案的提出勢必也是為未來一段時間金融政策的調整鋪路,未來民企或將迎來更大規模的融資政策紅利。(記者 蔣夢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