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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修正案草案取消9項死刑罪名 集資詐騙罪死刑被取消

  • 發佈時間:2014-10-27 16:40: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央廣網財經10月27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全國大常委會今天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計劃取消9項死刑罪名。這9項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值得注意的是,集資詐騙罪作為一項經濟犯罪,終於被取消了死刑。

  一段時間以來,企業融資成本高企,而民間資本則無法找到投資渠道,一系列問題就導致,在融資的灰色地帶産生了一系列違法犯罪問題,集資詐騙就是非常突出的一個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法學界、媒體和社會公眾都開始關注集資詐騙的問題以及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這背後反映出了哪些趨勢?在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岳屾山看來,取消這一罪名,理順了金融詐騙類犯罪的量刑關係,具有明顯的進步意義,而這也將給經濟生活帶來一系列的影響。

  岳屾山:死刑在2011年的時候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一批,其中有包括了有關於金融詐騙的一些罪名,但是保留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當時可能考慮到集資詐騙的受害人數一般比較眾多,而且很多都是老百姓,造成的社會影響比較大,所以説予以了保留。但是從目前的情況看,繼續對這种經濟類犯罪詐騙保留死刑,不太符合當前的形勢以及國際上立法的形式,與我國目前提倡的少殺慎殺的政策也不相符。而且在實踐過程中,集資詐騙判出死刑的案例確實也很少應用,所以取消死刑對經濟類犯罪不會産生太大的影響。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一部分死刑之後,我們也發現並沒有因為取消了死刑從而導致這類案件的高發。另外,集資詐騙不是危害比較大的暴力性犯罪,而是經濟類犯罪。而且在犯罪過程當中,很多被害人也有一定的過錯,很多人有這種投機的心理。集資詐騙發生也和我們國家目前的金融制度和政策有一定關係,現在很多民營企業在融資方面存在著一些困難,從而導致這類的集資行為發生。集資詐騙罪的罪名如果能夠取消,對金融制度的改革,改善民間資本融資的環境都會有一定的好處。從目前來看,關於金融詐騙罪裏面目前只有集資詐騙還保留著死刑,其他類些金融類詐騙其實已經取消了死刑,這也會導致説在金融類詐騙罪的行為定罪和量刑上面的不統一,這一點可能也是目前考慮要準備取消金融詐騙罪死刑的一個原因。目前還只是一個草案,還沒有最終的確定,如果能夠取消的肯定會對市場經濟會帶來一定的影響,這在以後的實施過程當中才能夠具體的驗證。

  責任編輯張子雨認為,集資詐騙這種現象在最近一段時間受到學界、媒體和公眾的共同關注,和這種現象在最近幾年的頻頻發生有直接的關係。要杜絕這種現象,我們需要的不僅僅是到位的立法,同時更需要有一整套的社會和金融管理體制。

  2011年以來,國家開始對金融詐騙犯罪的量刑進行系統修訂,但是集資詐騙罪曾一度被排除在修改範圍之外。現在刑法修正案(9)草案最終完成了金融詐騙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修正,這對於完善法律體系,體現依法治國的思想有直接的作用以及方向性的意義。

  當然,如果我們最終取消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這並不意味著我們放鬆了對於金融投資領域的管理,而是意味著,我們將會更加嚴格地管理集資行為,完善各個環節的管理,從根源上遏止犯罪行為的産生。

  關於這個話題,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員吳慶對此評論。

  經濟之聲:刑法修正案9的草案取消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但集資詐騙最最高依然可以判處 無期徒刑。這對於犯罪分子的威懾力依然是比較強的。在您看來,取消集資詐騙罪的意義何在?

  吳慶:這次取消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判決最高量刑的判決,我想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是隨著法制的進步,死刑的數量會越來越少,取消罪死刑也是符合一種發展趨勢。第二個意義是,在金融領域的監管以及對金融領域的司法判決,在未來一段時間裏頭也會有比較大的變化。在金融領域的話,我們需要有更多更靈活的金融創新,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我們也要對這種有一些金融活動,要有一些鼓勵,要開闢一些渠道。

  經濟之聲:近些年來,我們對於集資詐騙這種犯罪行為關注度比較高的原因就是,違法集資現象多發。這反映出企業融資的成本和渠道方面出現了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綜合起來,您覺得這些問題可以歸結為哪些方面?

  吳慶:一方面是我們對於集資詐騙以及相關的一些罪的邊界界定的比較模糊,集資者和被集資者自己都不能夠決定自己是不是在從事著法律保護的活動,於是有不少的這種活動是在地下進行。而這些地下進行的活動處在民不告官不糾的狀態,所以這是法律模糊帶來的問題。另一方面,這種量刑也有偏重,由於存在著死刑的最高量刑,所以有一些活動參與者他們也不敢,不願意把他們的活動公開的曝光,這就導致這種監管者無法看到這部分行為是怎麼樣發生的,除非他們出了問題。

  經濟之聲:在經濟領域出現的問題,用刑法來處理犯罪分子顯然有強大威懾作用,但更重要的是,我們需要對可能産生問題的各個環節進行細緻的立法和管理,防微杜漸,第一時間遏止可能成為犯罪的這些行為發生。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們現在最需要做的是什麼?

  吳慶:我們最需要做的事情是要區分這種合法和非法之間的界線,要把集資和詐騙這兩件事情給區分開來。不僅要抓集資詐騙的行為,還要保護合法的集資行為,讓那些合法的行為能夠受到保護,這樣就有一部分資金它能公開,能夠被法律保護以及引導過去走上合法途徑,也會減少這些地下藏匿的金融活動,讓這種非法的行為也更容易給區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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