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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遭跨省”逾越了執法分寸

  • 發佈時間:2014-10-25 02:31:21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打工仔轉了個順口溜就遭跨省調查,自曝“遭跨省”經歷又被警告,足見涉事執法者的“不懂法”:不知批評與誹謗的差別,也不懂執法的分寸。

  日前一則“跨省調查”的新聞,在網上引起熱議:據報道,26歲的廣東中山打工者余先生,今年5月在百度貼吧裏轉發了一條“順口溜”,大意是説老家湖北巡檢鎮存在當官的不修路不下鄉、有時吃飯用公款等問題。但想不到的是,該鎮派出所劉所長竟花近半年時間對其調查,還于10月17日不遠千里來到其打工地找他面談,並責令其寫下致歉書,保證不再出現“誹謗言論”。此後他發帖講述“遭跨省”經歷,20日又被劉所長警告並要求刪帖。

  應看到,余先生的致歉書中貼出了刑法第246條第一款“情節嚴重”的規定,第一條為“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500次以上,或被轉發次數達500次以上的。”而去年9月最高法公佈了《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謂“500次入罪”的説法流傳廣泛。但應搞明白的是,那界定的是《刑法》中“誹謗罪”的入罪標準,不能斷章取義地説“轉發500次警察就可以抓人”。

  首先,誹謗罪保護的客體是公民名譽權,余先生所轉的“順口溜”,確實是在批評當地鎮政府,可它故意編造針對官員個人的謠言了嗎?如果沒有,那只是公民在行使對政府的批評權,根本不適用保護公民個人名譽權的誹謗罪。

  其次,誹謗罪原則上是自訴案件,應由被誹謗者提出刑事自訴,而不能直接由警方跨省抓捕。去年最高法公佈的《解釋》中,明確了誹謗罪可以作為公訴案件的標準,包括誹謗引發公共秩序混亂;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等,但相關“順口溜”並未造成如此嚴重的社會危害。

  還得説一下,網民轉發不實資訊的過錯責任的界定問題(事實上,余先生所轉“順口溜”未必就是不實資訊),10月9日最高法公佈了《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哪怕是不實資訊,法院也要綜合考慮轉載者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就像最高法有關發言人解釋的,正式媒體、大V的注意義務更大,普通網民則小一些。作為普通網友,不能苛責余先生轉發網帖的注意義務。

  其實,自去年最高法公佈了前述司法解釋以來,已發生多起針對網民發言的執法越位事件。如今年5月,山東濟寧兗州區小夥因停車違規被貼罰單,在貼吧罵了句“交警真孬種”,就被當地警方以“辱罵他人”為由行政拘留5天。

  説到底,民間有牢騷,相關地方、官員當姑妄聽之,“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言者無罪,聞者足戒”。動輒對網民的發言施以刑罰或威脅,是執法越位,也只能是落得個濫權之譏。

  □季鴻褚(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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