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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文化産業金融擔保制度

  • 發佈時間:2014-09-30 04:27: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張世君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創新文化産業金融擔保制度

  發展文化産業是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徑,也是增強我國綜合國力的重大舉措。文化産業繁榮需要以文化企業做大做強為基礎,而文化企業做大做強離不開金融支援。但是,在現有金融擔保制度下,文化企業很難獲得足夠融資。這成為文化企業發展壯大的重要制約因素。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建立多層次文化産品和要素市場,鼓勵金融資本、社會資本、文化資源相結合。這為創新金融擔保制度、破解文化産業發展的資金瓶頸指明瞭方向。

  當前,我國文化企業融資渠道主要有銀行貸款、股票籌資、債券融資、融資租賃、海外融資等,其中銀行貸款是主要方式。在實踐中,銀行為防範金融風險、減少不良資産,普遍推行貸款擔保制度,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等貸款擔保。但文化企業的特殊性使其很難提供符合要求的擔保物,因而金融擔保制度成為文化企業融資的最大障礙。當然,這不應歸責于商業銀行,因為規避風險是符合市場規律的正常行為。這樣,解決問題的關鍵就是創新金融擔保制度,為文化企業與商業銀行牽線搭橋,使它們實現合作雙贏。

  創新擔保物權制度。合理擴大抵押和質押財産範圍,可以成為文化企業金融擔保制度創新的突破口。根據現行規定,抵押資産多為機器設備、房屋、産品等有形資産,以便於估價和變現。但文化企業多為輕資産企業,缺乏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土地使用權等價值較大的不動産和動産,難以設定抵押。就質押而言,文化企業的經營特點決定了質押操作比較困難。以版權質押為例,現行擔保法規定,質押的權利必須是已經客觀存在的版權。但文化企業恰恰是在製作文化産品的過程中最需要資金支援,而此時的作品往往並未完成,因而該作品的版權也未形成。如何用未完成作品的版權設定質押,實踐中還沒有成熟的做法。比如,用劇本的版權進行質押,考慮到文學劇本的資産價值難以評估、風險較大,商業銀行一般不會接受。對此,建議文化企業除了使用傳統的專利權、版權、商標權進行質押,還可以結合行業特點用發行權、播映權等設定質押。

  建立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除了抵押、質押,還可以考慮完善現有的保證制度。就保證而言,大型企業資産雄厚、信用良好,具有較強償債能力,較容易找到保證人並申請銀行貸款。但大多數文化企業是中小企業,沒有資産方面的優勢,難以用保證方式申請貸款。對此,可以建立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作為文化企業的保證人,幫助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融資;還可以鼓勵銀行、保險公司與擔保機構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和補償機制,通過實行“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為文化企業融資提供保證。

  健全文化企業信用評級制度。不了解企業信用狀況,是銀行不敢放貸的重要原因。對此,可以建立文化企業信用數據庫,使銀行等金融機構能夠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評估。還應鼓勵發展信用評級機構,不斷提高企業信用評級品質。針對中小文化企業的特點,可以採用一些獨特的信用評估方法,如綜合評估經營者素質、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資信狀況和發展前景等指標,制定中小企業信用評分體系,促使文化企業創業期的低起點與銀行信貸的高標準對接。

  (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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