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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場改革:讓生態與民生雙贏

  • 發佈時間:2014-09-12 19:32:35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悉,目前國有林場、國有林區改革方案的內容已基本敲定並上報有關部門。業內人士預計,方案公佈後,國有林場、國有林區的改革將在全國範圍內鋪開。

  據了解,改革後的國有林場將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森林資源培育上來,充分發揮在生態建設中的骨幹作用,提升優質生態産品的供給保障能力,建成森林優質高效、管理科學規範、基礎設施完備、民生和諧幸福的現代林場。

  捍衛國土生態安全

  國有林場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投資在國有宜林荒山荒地建立的專門從事營造林和森林管護的林業事業單位。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林業發展政策的調整,國有林場發展逐漸陷入了資源枯竭、經濟危困的境地。

  “國有林場是我國國土生態安全屏障的基本骨架。”國家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總站長楊超介紹説,全國4855個國有林場經營總面積達11.5億畝,佔我國國土面積的8%,其中林地面積、森林面積和森林蓄積量,分別佔全國相對應份額的19%、23%和17%。“國有林場改革關係著生態文明建設的品質,是保護和提升森林生態功能、捍衛國土生態安全的重要舉措。”

  有專家認為,國家在國有林場改革中需合理界定林場屬性,推進政事企分開,明確事權責任,落實財政支援政策,加強森林防火體系建設,創新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養護機。“關鍵要加強頂層設計,強化政府主體責任,進而實現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壯大、功能增強的改革目標。”河北省承德市林業局副局長張成剛建議國家出臺金融方面的扶持政策,以強化資源管理。

  “需將國有林場人頭經費、生態保護資金、必要的工作經費等納入縣級財政預算。”湖南省隆回縣林業局局長劉維湘認為,在改革中將國有林場納入政府財政保障,並提高公益林補助、營造林投入和森林撫育補貼,才能加快森林資源培育和保護。

  解決林業職工民生難題

  我國國有林場職工達75萬人,由於體制機制和國家相關政策的制約,近年呈現出“不城不鄉、不工不農、不事不企”的特點,基礎設施落後,民生問題突出。數據顯示,2013年,林場在職職工每人平均年收入1.8萬元,僅為全國城鎮職工每人平均年收入的35.3%,並有佔在職職工總人數22.5%的人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30.6%的人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保護森林生態和保障職工生活是國有林場改革的兩大目標。”楊超表示,在國有林場改革中,尤其要高度重視健全職工轉移就業機制和社會保障機制。

  “妥善安置職工是國有林場改革的主要任務之一。”國家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副總站長劉春延表示,“廣大國有林場職工為國家生態建設奉獻了青春,挺起了我國生態建設的脊梁。在這次改革中,要按照公平正義的原則,妥善安置職工,確保充分就業,富餘職工原則上在林場內部通過開展森林撫育經營、森林資源管護等方式妥善安置,部分40歲至50歲的人員依據國家政策提前退休。”

  江西省九江市自2010年啟動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工作以來,各級政府部門積極落實減免稅費、無償劃撥建設用地等政策,逐步圓了林場職工的“安居夢”。浙江省武義縣的國有林場在2004年至2009年間,年均虧欠工資經費123.7萬元,但2009年對退休職工實行社保託管後,次年便首次實現了收支平衡。縣林業局局長朱濟岳表示,在改革中要特別重視保障職工權益,人心穩,改革才能成功。(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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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推進國有林場改革的政策建議

  一是明確各級政府責任。按照國家批復中“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的要求,中央應在資金和政策上出臺具體的配套文件,對改革的思路和原則作出明確規定;省級需結合林場實際和財力水準制定具體改革方案,對國有林場性質、核定編制的標準、目標、範圍、內容、資金籌集及分配等進行統一規定,對改革步驟和保障措施進行明確安排,切實擔負起省級負總責的責任;市縣是國有林場改革的執行主體,在摸清區域國有林場情況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針對每個林場的分類改革實施方案,並切實承擔起改革後的長期性政策及資金保障任務,將國有林場的機構經費和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是合理分流安置人員。要體現花錢買機制的思路,通過改革實現機制創新,按照5-7人/萬畝的標準,從嚴核定事業編制。通過提前離崗、分流安置、承包經營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富餘人員。可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思路,核定的編制暫不明確到具體個人,採取過渡措施,待富餘人員逐步減少後,再明確落實到管理人員和技術等人員。

  三是著力解決職工社會保障問題。完善國有林場社會保障是關乎國有林場改革能否取得成效的關鍵所在。各級政府要出臺相關政策,給予國有林場職工一定的優惠條件進入社會保障,鼓勵職工積極參保,實現國有林場職工應保盡保,切實解決國有林場職工的後顧之憂。財政改革投入,關鍵是要基本解決國有林場的社會保障問題。

  四是妥善剝離林場辦社會職能。按照國有林場隸屬關係,由政府統一協調相關部門,本著穩妥、有序原則,把國有林場所辦學校、醫院的資産、人員等整體移交當地政府,把國有林場所帶行政村(組)農民承包的經營林地、耕地和宅基地等成建制移交當地鄉鎮政府。

  五是穩步加大對國有林場發展的投入。一是建議省財政在對市縣一般性轉移支付中,充分考慮國有林場發展因素,依據國有林場公益林面積、職工人數等,安排國有林場發展經費,由市縣財政通過綜合預算保障國有林場的人員和機構運轉經費需要,保障森林資源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森林生態監護管理的基本支出需要。二是建議省財政整合建立國有林場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國有林場發展特色産業,林下經濟、森林旅遊、特色養殖、生態食品、林區養殖,包括利用林區資源養老等,支援國有林場發揮資源優勢,促進特色經濟發展,切實提高林場職工收入水準。三是建議財政對國有林場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通過編制國有林場綜合預算,明確資金用途和內容,支援國有林場加快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六是統籌林場基礎設施建設。一是將國有林場的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市縣的整體發展規劃,加大國有林場的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儘快改變國有林場基礎設施落後於當地農村的狀況。二是以棚戶區改造工程為契機,安排專項資金解決國有林場道路、供電、管護用房等基礎設施落後問題。三是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以工代賑等工程項目優先安排國有林場,向國有林場傾斜,促進國有林場儘快改變落後面貌。

  七是理順林場管理體制。國有林場改革後,要根據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合理界定各級政府的職責。省級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國有林場的機構性質、人員編制、森林資源培育與監督管理、森林生態建設等宏觀管理職責。所轄縣(市、區)政府負責國有林場日常的安全生産、基礎設施建設、財務、資産、分配、人員經費安排等微觀管理職責。

  八是創新林場經營機制。對非林業項目的經營,按照股份合作、合資、承包、租賃、拍賣、出售等方式,盤活資産,發揮效益。積極創新公益林經營模式,鼓勵國有林場在確保生態和社會功能發揮前提下,採取多种經營方式,如大力發展林下特色經濟,增加經營收入。要創新管理方法,完善各項管理和生産制度,建立適應現代國有林場建設的人事、勞動和分配新機制,探索政府定向購買服務機制,充分調動林場職工的積極性。(安徽省財政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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