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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哪些“福利”可以理直氣壯地拿

  • 發佈時間:2014-09-12 19:32:34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疑問:福利到底是什麼

  中秋節當天,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了177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件,其中多件違規發放職工福利案件引人注目:既有黨政機關發放實物月餅,更存在月餅券、購物券及公款旅遊等多種“隱性待遇”。

  既然享受月餅券、購物券及公款旅遊這些以前多是“常規”項目的福利屬於違規,那麼,福利的真正定義是什麼?哪些福利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屬於違規呢?

  按照國稅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等文件,現有福利費通常指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涵蓋了各類企業的發實物及購物卡的行為。一些事業單位也參照上述做法。

  對於很多人來説,在工資之外收到福利的心理感受是很愉快的。不過,福利真的屬於工資外收入嗎?

  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諮詢專家、復旦大學會計系主任李若山介紹,我國從財會準則、稅務條例到工會法規,對職工福利費列支、報銷及入賬均有明確規範。

  具體來説,2007年前,企業和部分事業單位可按照職工薪酬總額的14%計提一筆福利費,2007年起實施的新會計準則規定,福利費需視為薪酬的一部分,應按規定據實開支及納稅。

  專家稱,由於福利費屬於職工薪酬這一會計科目,非國有企業也需向股東負責,受到會計準則約束。“新規取消了按標準提取,要求準確核算、單獨設賬,就是為了約束開支,避免繞過國家、股東監管變相取酬。”李若山説。根據財政部2009年發佈的《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企業財務通則》第46條規定應由個人承擔的支出,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開支:一是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二是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三是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四是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五是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此外,“超額”的福利費還須按規定納稅。全國稅務機關12366納稅服務熱線相關人員介紹,根據規定,福利費不超出工資薪酬總額14%的部分可稅前列支,超出部分還應納稅。

  既然有這麼多規定,為什麼長期以來很多人都認為福利是正當收入呢?復旦大學企業研究所所長張暉明説,計劃經濟歷史上,我國企業普遍實行低工資制,多種福利是與薪酬並行的分配製度。比如防暑降溫費、工會福利費,還列入規章保障用途,難以“一刀切”。

  不過,雖然早在幾年前我國就明文規定福利的發放範圍,但記者調查發現,在實際操作中,一些企事業單位巧立多種名目,讓福利涵蓋內容遠超規定。

  中部某大型國有上市公司總會計師透露,僅該企業的福利費就可列出7大類:節假日津貼、職工體檢培訓、企業年金類計劃、差旅通訊補助、下屬醫院開支、産品優惠體驗、工會活動,一家企業就有幾十種……

  趨勢:重塑陽光下的分配

  專家認為,對於福利費現象,應加強會計法規和審計規範的落實力度:如果是借公款慷股東、國家之慨濫發,就是要作為反腐對象打擊;合法合規發放,也須經過許可程式及採購入賬規範,視為薪酬依法納稅。

  “更重要的是,隱性的福利要公開化、顯性化,才能被有效監管。”中國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認為,福利爭議的核心是利益分配能否“陽光化”。要消除的是特權性的福利,要規範的是不透明的福利,符合弱勢職工權益的扶持性分配要更重社會統籌。

  事實上,福利費過渡到顯性現金薪酬是大勢所趨。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決算顯示,僅央企福利費支出水準不一,福利費高可佔工資總額20%-30%,低則不足每年百元。福利費支付不合理,無疑擴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已明確,要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嚴格規範黨政機關各種津貼補貼和獎金髮放行為。財政部也要求,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嚴控以本企業産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低價或免費使用。

  李若山建議,改革職工福利費,一是要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加快貨幣化改革堵住採購腐敗。二是逐步規範混雜于福利費中的業務支出,加強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的報銷管理。三是注意福利再分配中的均等化。“從過去以企業為主辦福利、自定福利水準的計劃經濟時代,逐步向社會福利水準的均等化過渡。”

  摘自《新華每日電訊》,作者杜放、楊毅沉、何宗渝,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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