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烏龍指”民事賠償案開庭
- 發佈時間:2014-08-06 09:34:40 來源:金陵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天上午,備受關注的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所引發的投資者維權案在上海市二中院開庭。據了解,本次開庭共有61件案件合併審理,四位原告代理人共同出庭。原被告雙方就四大焦點展開爭議,法庭將擇日宣判。
圍繞四大焦點展開辯論
在庭審中,雙方就四大焦點問題展開爭議:一、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二、內幕交易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三、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行為人的內幕交易存在因果關係;四、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了經濟損失。
在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方面,原告方認為,光大證券在2013年8月16日當天錯單發生之後,媒體的報道並非光大證券的主動披露,而是屬於媒體的揭露,彼時的公司董秘梅鍵作為關鍵資訊披露人否認了錯單交易,誤導了投資者。上午的錯單交易屬於內幕資訊,下午的交易則屬於內幕交易。對此,被告方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內幕交易只是針對個股或者上市公司,並沒有涉及到對整個證券市場的影響。此外,媒體的報道已經表明錯單資訊公開,梅鍵的否認只是個人的主觀判斷,不屬於公司行為。
在內幕交易行為人是否主觀過錯問題上,原告方律師認為,光大證券內控缺失、管理混亂,自營業務套利系統存在的技術設計缺陷導致異常交易發生。被告方律師則表示,光大證券承認內控不嚴,但發生錯單交易主要是因為軟體設計,行為人沒有主觀過錯。
對原告關於操縱市場的指控,被告認為,根據證監會的調查,判定鉅額交易客觀上造成了證券市場波動,但屬於技術缺陷,不構成操控市場。
據原告方律師透露,被告方與他們在投資者索賠計算方式上也存在巨大分歧。光大認為投資者如要索賠,至少應把當天交易盈利的部分從損失中剔除。原告的態度則是,盈利為投資者依靠自身智慧得當“自救”結果,並不盲目;而光大的失誤應全權負責,不能把盈利剔除。
宣判可能晚于楊劍波一案
此次投資者維權案讓另一因“烏龍指”而起的案子也備受關注。2014年4月3日,“烏龍指”主角楊劍波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證監會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罰。在2014年5月18日,該行政訴訟審期屆滿時,法院以案情複雜為由,宣佈延期三個月宣判。該案最遲將在8月18日宣判。
光大證券代理律師認為,楊劍波訴證監會這一相關案件尚未宣判,應當中止審理投資者維權案。對此,原告方多位律師均表示,楊劍波訴證監會一案的判決結果並不會影響光大證券投資者維權案,即便證監會撤銷了對楊劍波的處罰,也不會影響證監會處罰書的效力。
在庭審現場,嚴義明律師還表示,光大證券涉嫌內幕交易,且數額巨大,應當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司法審查。
“該案的宣判應該會在楊劍波訴證監會一案宣判之後。”原告方某律師對記者表示。
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
這兩場懸而未決的訴訟均緣起于光大證券“烏龍指”。2013年8月16日11點05分開始,上證指數出現大幅拉升大盤一分鐘內漲超5%,帶動指數最高報2198.85點,盤中逼近2200點,數十隻權重股瞬間封漲停。當日下午2點,光大證券公告稱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根據事後媒體報道,烏龍事件中光大證券共下單230億,成交72億,涉及150多只股票。媒體將此次事件稱為“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
這一罕見的事故發生後,光大證券總裁徐浩明辭職。隨後證監會沒收光大證券違法所得8721余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罰沒金額總計5.23億元。相關責任人員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分別給予警告、罰款60萬元並終身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處罰。
因不服在光大“烏龍指”案中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彼時任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經理的楊劍波將證監會告上法庭。
而109個投資者維權案也在逐步推進。據了解,在此次61件案子集中審理之後,其餘案件包括零星無代理人、外地律師代理的部分案件,將另行安排審理。 網易、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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