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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為群:增值稅改革更需關注消費者稅負

  • 發佈時間:2015-09-08 02:31:16  來源:新京報  作者:朱為群  責任編輯:張少雷

  增值稅和消費稅,都是以消費為基礎並最終由“消費者買單”的稅收。

  近日有報道指出,中央對推進營改增的表述有所變化,早前的“全面完成”變成“適時推進”。“這種態度的變化,可能為營改增的推遲完成留了一個口子。”

  在我國,很多人以為增值稅是企業繳納的,構成了企業的負擔,因此增值稅問題並未引起普通消費者的關注。事實上,在政策研討和設計層面,也往往不考慮消費者的利益而只是關注企業的稅負問題。也因此,在這些年大力推進的營改增試點中,人們更多關注的是試點企業稅負的變動,而少有人關注相關消費者的稅負問題。而國外相關稅制改革的經濟分析的關注點主要放在消費者而不是企業身上。因為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最終都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國內外增值稅改革稅負關注點的不同,除了與人們對其消費稅性質的不熟悉和不理解有關外,還與我國增值稅在零售環節實行價稅合併徵收的方式有關。大凡去過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人都會發現,國外商店銷售貨物所提供的銷售發票都會把貨物的價格和稅金分別列示,由此消費者非常清楚地了解到所購買貨物中包含的增值稅數額。增值稅由消費者買單是幾乎不需要解釋而成為家喻戶曉、童叟皆知的事實。

  我國的增值稅收入約佔全部稅收收入的三分之一,因此認識清楚增值稅究竟屬於消費稅還是所得稅,有助於人們理解政府所獲得的增值稅的“毛”是從哪些羊或者鵝身上拔的。

  增值稅之所以屬於消費稅,要從整個産業鏈的大視角來看。增值稅在産業鏈(資源開採、産品生産、銷售等)的每一個交易環節都徵收,而且都是按照每一個交易環節各自的增值額計算,而所有交易環節增值額的總數就是最終交易環節的總銷售額,即零售總額,即最終消費額,因此從整體看,增值稅就是以消費總額作為徵稅基礎,屬於消費稅。在採用單一比例稅率的情況下,所有環節徵收的增值稅之和就等於最終(零售)環節一次徵收的增值稅,即對最終消費額的徵稅。

  我國現行的“消費稅”,具有特別的消費品徵收範圍,實際上屬於特別消費稅或者選擇性消費稅。而增值稅屬於普遍徵收的一般消費稅。兩者之間雖然在徵收範圍上有差別,但也有重合。因為凡是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如捲煙、化粧品、小汽車等),同時也是增值稅的徵稅對象。因此,增值稅和消費稅,都是以消費為基礎並最終由“消費者買單”的稅收。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此前曾經表示,如果改革全面實現,未來減稅規模將在數千億元。但是,在營改增試點的推進過程中,許多行業反而呈現出成本不降反升,最後只能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的情況。

  因此,在未來的營改增改革之中,我們除了關注其推出時點之外,更需關注消費者是否會因此增加稅負壓力。(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稅收系主任、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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