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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股權多元化有助減少高管腐敗

  • 發佈時間:2015-09-08 02:31:30  來源:新京報  作者:許保利  責任編輯:張少雷

  混合所有制之所以對解決高管腐敗有著積極意義,是因為在國有獨資的情況下,對國企監管只能來自政府的有關部門或機構,面對相當數量的國有企業,有限的政府部門或機構要實現有效監管是比較難的,目前暴露出來的國企高管腐敗也在一定程度上給監管有效性打了問號。

  據媒體報道,國家煙草專賣局網站近日刊發文章稱,9月6日,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召開黨組(擴大)會議,傳達學習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其中顯示,要加大集團層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積極引入各類投資者實現股權多元化,大力推動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創造條件實現集團公司整體上市

  實現股權多元化,事實上就是將混合所有製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突破口。應該説,目前的國有企業改革已走過兩個階段:一是放權讓利,二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上一輪改革的突破口是國有企業在制度上由工廠制走向公司制。為此,1993年底,人大通過了《公司法》,並於1994年7月起實施。《公司法》使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有了依據且有了法律上的保證。

  國有企業作為公司法人,它與行政部門不再是隸屬關係,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國有企業開始真正要成為市場競爭主體,參與市場競爭。作為市場競爭主體,國有企業必須要追求利潤且要承擔市場競爭的後果,即或是在市場競爭中發展,或在市場競爭中破産倒閉。但單一的國有産權很容易使國有企業預算約束軟化,導致其行為扭曲,影響經營效率,國企高管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尋租空間。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進恰恰可以解決國有企業軟預算約束的問題。企業若經營不善,只能是選擇破産重組或清算,主管部門不能再通過國企之間的合併來解決經營不善企業面臨的破産清算問題。因為採取這樣的解決方式,實際上就是對即將破産企業的救助,若企業資本全部為國有,企業是國家的,這樣的救助是可以的。但在有非國有資本的情況下,再採取這樣合併的方式救助則意味著用國有資本來救助非國有資本,這裡就存在著制度上的障礙。

  而進一步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其應有之義就是意味著國有企業要開放股權,企業中的股權除國有外還要有非國有。這時,企業就要建立由各方出資者共同參加的董事會,企業的治理就由原來國有獨資情況下的國資監管機構直接治理變為由各出資者參加的共同治理。這是國有企業治理方式的重大轉變。這時的企業高管,不僅僅要接受的是國資監管部門的外部監督,更有來自企業內部的董事會直接監督。

  而由出資各方參與建立的董事會則不同於國有獨資企業的董事會,它會真正地承擔起董事會的職責,有利於做好重大決策,監管經營者的行為,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減少高管腐敗。

  混合所有制之所以對解決高管腐敗有著積極意義,是因為在國有獨資的情況下,對國企監管只能來自政府的有關部門或機構,面對相當數量的國有企業,有限的政府部門或機構要實現有效監管是比較難的,目前暴露出來的國企高管腐敗也在一定程度上給監管有效性打了問號。非國有資本進入後,它存在於企業內部加之自身利益的要求,它將會成為監管高管的重要力量。(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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