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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審議:捐贈如享稅收優惠 建議實名備案

  • 發佈時間:2015-11-01 07:28:12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昨天分組審議慈善法草案。針對這部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規範發展慈善事業方面的法規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展開熱議。就慈善捐贈稅收力度該有多大,如何規範善款投資,慈善組織行政經費的比例,是否公佈慈善組織高管的薪酬等方面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京華時報記者孫乾

  ■核心議題·慈善稅收優惠

  支援加大稅收優惠力度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張崇和表示,國發[2014]61號文明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在美國,企業捐贈可以獲得15%左右的稅前抵扣,個人捐贈現金部分可以有30%

  至50%的稅收抵扣,個人遺産捐贈可以有100%的稅前抵扣。與之相比,我國的優惠幅度不夠。因此,為了鼓勵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建議加大稅收優惠的力度。

  不宜誇大稅收優惠作用

  龍莊偉委員認為,要有稅收優惠政策,依法優惠,但是全靠稅收優惠來進行慈善,是拿大家的錢辦少數人的事。“因為稅收是全民的收入,不能又得了名,嚴格來説也得了利。”龍莊偉提出,應該用稅收政策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比如現在還沒有開徵遺産稅,這也是稅收政策,但不是稅收優惠,如果開徵遺産稅,肯定會促進捐贈行為。因此,不能夠用單純強調稅收優惠政策來代替稅收政策的調整。

  王勝明委員認為,需要研究的是稅收優惠在慈善事業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認為,稅收優惠對鼓勵和促進慈善募捐具有積極作用,但不宜過分誇大在慈善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企業和個人之所以把財産捐獻出來,情況較為複雜,原因多種多樣,涉及慈善文化、社會責任等多個方面,稅收優惠只是其中一個方面。

  享稅收優惠應實名記錄

  沈春耀委員則提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都有涉及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鼓勵和支援的措施。“如果將來出臺房地産稅法或者其他財産性質稅收的立法,包括遺産稅法,要加大對慈善事業的支援。”

  范徐麗泰委員提出,捐贈人可以不公開身份,但是應同時規定某個標準以上的捐款都應該在慈善組織處實名記錄,尤其是對拿到稅收優惠的捐贈進行實名制。

  ■其他重點

  警惕借慈善搞房地産圈地

  吳曉靈委員稱,草案提到慈善組織開展扶貧濟困、助殘養老需要慈善服務設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其建議慎提這件事。“現在打著慈善的名義搞房地産圈地的事情屢禁不止,我認為更好的辦法是他們還是正常拿地,但是國家政府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補貼。”

  吳曉靈還表示,草案中提到民政等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接受投訴舉報後應該及時調查處理,這個“及時”沒有時限,應該是在多少天之內給予回復,不一定是處理完成了,但是要有一個回復的時限。吳曉靈還建議對於募集的資金使用量應有一個限制,比如每年募集的資金必須70%用於該組織的慈善目的,防止只募錢、不用錢的現象。

  善款增值部分應全做慈善

  孫寶樹委員説,按照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並未嚴格限制基金保值增值的途徑。一些基金會性質的慈善組織,為了籌措資金,實現資産保值增值,除了信託投資之外,也直接或間接從事各种經營性活動,有些還存在著違法犯罪現象。因此,對慈善組織出於慈善目的的經營性活動應制定明確的管理辦法加以規範,並加強監督。

  楊震委員認為,慈善組織可以投資,建議投資收益也必須全部用於慈善事業。

  慈善組織高管薪酬應公開

  王其江委員建議增加“公開慈善組織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的規定,防止出現慈善組織高管人員高薪化的問題,引發民眾不滿。

  梁勝利委員也提到,從事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的薪酬以及活動經費的開支,在草案中應該有所規定。慈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薪酬標準、範圍應由第三方監理提出,報經民政部門審批。

  閆小培委員提出,因負有個人債務被司法機關採取措施或依法裁決尚未清償債務的人,不得擔任慈善組織高級管理人員。這是考慮到慈善組織的財産主要用於慈善事業,要確保資金安全,避免慈善組織的資金被挪用,財産被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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