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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綠髮會訴污染騰格裏沙漠企業遇“證明”尷尬

  • 發佈時間:2015-08-29 07:13:46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馬藝文

  8月27日,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髮會”)就騰格裏沙漠污染事件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並依法受理其起訴寧夏8家企業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一案。

  但就在上訴的前一天,綠髮會公益訴訟組組長王文勇等人還在發愁:“該怎麼證明我們是環保組織?”“該怎麼説明生物多樣性保護是環境保護的一部分?”

  一週前,綠髮會向中衛中院提起的騰格裏沙漠污染公益訴訟未被受理,理由是“主體資格不適格”。法院方面認為,綠髮會的宗旨與業務範圍雖然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其章程中並未確定該基金會同時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的“從事環境保護的業務”,其業務範圍也未寫明包括從事環境保護的業務,因此不符合原告資格。

  這讓綠髮會負責人感到很困惑:“我們都做了30年環保了,這還用證明嗎?”

  因“不符合原告資格”被駁回

  公開資料顯示,綠髮會是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批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公募綠會,獨立社會團體法人,是專門從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事業的民間非營利性公益組織。

  8月13日,該組織向中衛中院遞交訴狀,對污染騰格裏沙漠的8家企業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訴訟請求包括: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這是自去年騰格裏沙漠污染事件曝光以來,出現的首起民間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

  綠髮會方面表示,之所以對此事提起公益訴訟,是因為排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涉污染企業並未承擔相關責任,因此需要通過司法程式使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綠髮會認為,從他們掌握的情況看,目前有涉污染企業覬覦政府公共資金來對污染場地進行修復,這違背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因此希望通過司法途徑促成涉事企業來承擔修復責任。同時,綠髮會也希望借此發揮環境公益訴訟的示範效應。

  然而,令綠髮會沒想到的是,他們等來的結果卻是法院“不予受理”。

  依據新環保法第58條規定,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是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為“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

  中衛中院據此裁定,綠髮會的宗旨與業務範圍雖然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其章程中並未確定該基金會同時具備前述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的“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且該基金會的登記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也沒有從事環境保護的業務。因此,認定綠髮會“主體資格不適格”,不予受理。

  綠髮會表示不服,于8月27日分別向寧夏高院和中衛中院寄送了上訴狀,正式提起上訴。

  在上訴狀中,綠髮會強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屬於環境保護的一部分。從綠髮會實際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來看,也印證了其章程所確定的“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綠髮會認為,法院應依法受理本案。

  綠髮會還在上訴狀中表示,鋻於一審法院沒有審理環境訴訟的經驗,且表現出拒絕受理環境公益訴訟的態度,希望寧夏高院能直接受理本案,或指定具有環境案件審理經驗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8月27日、28日,中國青年報記者致電寧夏高院和中衛中院,截至記者發稿時,兩法院工作人員均表示尚未收到上訴材料。中衛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員表示,收到上訴材料後,將連同卷宗一併移交給寧夏高院處理,並以不接受電話採訪為由拒絕接受其他問題的採訪。

  從事環保工作30年遭遇“證明”尷尬

  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被“卡”,也讓這家成立於1985年的基金會面臨一個尷尬:該怎麼證明自己具備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

  根據相關規定,綠髮會等社會組織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管轄,但民間組織管理局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也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只能建議綠髮會到檔案館複印基金會章程交給律師。該工作人員還表示,民政部不會專門為社會組織的身份開出證明。

  而針對裁定書中認定“該基金會的登記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沒有從事環境保護的業務”的內容,綠髮會負責人的理解是,“法院認為我們沒有從事環境保護的業務”,但綠髮會多年來一直從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正是環境保護的一部分。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主任王燦發也認為,生物多樣性保護屬於環境保護的範圍。“這是常識,在理論上沒有太多爭議”。王燦發分析,法院之所以不認同,一方面可能是因為法官確實不懂環境保護以及環境保護的範圍。此外,可能還存在其他原因導致法院不願受理此案。

  而為了證明自己,在上訴狀中,綠髮會還列舉了該基金會的各個環境保護專項基金和學術研討會。其中,還特別提到了專門針對沙漠環境保護的“促進沙産業發展專項基金”。

  環境法專家、北京工業大學副教授譚柏平認為,綠髮會從事的這些活動,其實就是最好的證明。“法律條文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關鍵的地方是‘活動的內容與範圍’,而不是章程上要寫上那幾個字”。

  王燦發則提出,也可以由專家作出論證,證明綠髮會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綠色發展”屬於環境保護的範圍。另外,他指出,環保法中也有“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字眼,這也可以作為依據。

  “生物多樣性保護屬於生態保護,生態保護屬於廣義的環境保護,本來以為這是個科學常識問題。”北京林業大學生態研究中心副主任楊朝霞説,現在卻要證明生物多樣性保護屬於環境保護,就好像此前出現的須證明‘我是我’‘我媽是我媽’這類奇葩證明一樣。“環境公益訴訟有法律依據、有司法解釋,但我們認為不是問題的問題卻出現了”。

  公益訴訟主體範圍擴大但局面艱難

  就在今年7月底,綠髮會對康菲溢油重大事故提起過公益訴訟,該案已經在青島海事法院立案。此前,該基金會還提起過兩起公益訴訟,也都已經立案,並未遇到過“主體資格不適格”的問題。

  但是,為什麼這次在寧夏卻被認定為不符合原告資格?

  對此,王文勇説:“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所以寧夏法院沒有義務遵從此前的判決。”但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基地研究員馬勇認為,正因為中國是成文法國家,所以更需要有統一的標準。

  據王文勇介紹,從法律變遷來看,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限定,其實一直是在逐漸放寬的。

  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需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但2012年大修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明確,“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王文勇認為,從“直接利害關係”擴大到“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為公益訴訟打開了空間。

  在新環保法歷經4年的修訂中,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先從“中華環保聯合會”改為“全國性社會組織”,最終擴大為現行的“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且“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等要求。

  按照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統計,截至2014年第3季度末,全國共有700多個社會組織可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但楊朝霞説,環保組織除了要符合法定的起訴資格外,至少還得同時具備有技能、有資金、有意願等幾個基本條件。

  “據學者統計,在全國具備起訴資格的700來家環保組織中,有能力提起公益訴訟的只有30多家。而這30多家中,真正提起過訴訟的,也寥寥無幾。”楊朝霞説。

  王文勇也介紹,自今年1月1日新環保法實行以來,共有22起環境公益訴訟被法院受理,但提起訴訟的主體,只集中于9個社會組織。

  “這次未被受理,對綠髮會以後的類似訴訟肯定不利。”楊朝霞説,綠髮會可以組織專家論證和司法鑒定,證明其宗旨和業務範圍與所訴環境保護公共利益有關聯性。此外,楊朝霞還表示,寧夏高院若沒有把握,也可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如果最高法就這個案子對司法解釋中的‘關聯性’作一個回復,也有示範性”。

  另外,楊朝霞提到,因騰格裏沙漠處於寧夏、內蒙古、甘肅三省(區)交界處,如果寧夏高院不受理,內蒙古和甘肅的檢察機關也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今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北京、內蒙古、甘肅等13地(無寧夏——記者注)檢察院開展公益訴訟試點。但楊朝霞表示,自開啟試點到現在,還沒見到媒體報道過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例。“這也許可以成為試點的第一案。”楊朝霞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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