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6月22日訊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通知明確,2016年開始,在全國全面推進國有企業(含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對相關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準,分戶設表、按戶收費,交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國有企業不再以任何方式為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承擔相關費用。
以下為通知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6〕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6月11日
(此件公開發佈)
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
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及物業管理(統稱“三供一業”)分離移交是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的重要內容,有利於國有企業減輕負擔、集中精力發展主營業務,也有利於整合資源改造提升基礎設施,進一步改善職工居住環境。2012年以來,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先後在黑龍江、河南、湖南、重慶、遼寧、吉林、廣東、海南、四川、貴州等10省(市)開展了中央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試點,取得了積極成效,為全面開展分離移交工作積累了經驗。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推動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2016年開始,在全國全面推進國有企業(含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對相關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準,分戶設表、按戶收費,交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國有企業不再以任何方式為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承擔相關費用。
(二)工作要求。堅持政策引導與企業自主相結合,推進公共服務專業化運營,提高服務品質和運營效率,國有企業不再承擔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務職能。國有企業不得在工資福利外對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進行補貼,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保障國有企業輕裝上陣、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原則上先完成移交,再維修改造,按照技術合理、經濟合算、運作可靠的要求,以維修為主、改造為輔,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優化整合。分離移交工作執行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臺的相關標準和政策,保證分離移交後設備設施符合基本標準、正常運作。
二、主要任務
(三)明確責任主體。分離移交工作的責任主體是企業,移交企業和接收單位要根據“三供一業”設備設施的現狀,共同協商維修改造標準及組織實施方案等事項,簽訂分離移交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確保工作有效銜接。
(四)規範審核程式。接收單位為國有企業或政府機構的,依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62號)的規定,對分離移交涉及的資産實行無償劃轉,由企業集團公司審核批准,報主管財政部門、同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五)嚴格移交程式。移交企業要做好移交資産清查、財務清理、審計評估、産權變更及登記等工作,並按照財企〔2005〕62號文件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多元股東的企業應當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後,按照持有股權的比例核減國有權益。
(六)明確財務規則。企業應按照《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等財務會計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和會計核算,並將賬務處理依據和方式作為重大財務事項報同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分離移交事項對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造成的影響,應由仲介機構出具專項鑒證意見,報同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七)妥善安置人員。移交“三供一業”涉及的從業人員,原則上按照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標準接收安置,按照有關政策無法接收的人員由移交企業妥善安置。企業集團公司及移交企業要做好相關工作銜接,深入細緻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確保企業正常運轉和職工隊伍穩定。
(八)探索移交途徑。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的物業管理可由國有物業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當地政府指定有關單位接收,支援實力強、信譽好的國有物業管理公司跨地區接收移交企業的物業管理職能。已經進行過房改的職工家屬區,也可在當地政府指導下,由業主大會市場化選聘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實行業主自我管理。
三、保障措施
(九)分離移交費用由企業和政府共同分擔。分離移交“三供一業”的費用包括相關設施維修維護費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可研費用、設計費用、舊設備設施拆除費用、施工費用、監理費等。
中央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補助50%,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及移交企業的主管企業承擔比例不低於30%,其餘部分由移交企業自身承擔。原政策性破産中央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全額承擔。中央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要按照有關要求進行申請、預撥和清算,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地方國有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確解決辦法。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後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産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因“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對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産生較大影響的,進行經營業績考核時可予以適當考慮。
四、組織領導
(十)發揮地方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結合實際細化工作措施,分解目標任務,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建立綠色通道,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創造便利工作環境。省級人民政府要明確責任分工,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協調推動本地區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開展工作。地市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工作辦法,協調落實接收單位,研究解決具體問題,對分離移交工作實行全過程管理。地方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要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督促指導有關企業做好分離移交工作。
(十一)落實企業責任。國有企業集團公司要加強組織協調,積極推進所屬企業做好“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從事“三供一業”專業化運營的國有企業要樹立大局意識、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分離移交工作。移交企業和接收單位要認真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範使用分離移交資金,對擅自挪用、違規使用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責任編輯:張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