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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技獎督查規定發佈:已授獎項查出違規將追回

  • 發佈時間:2015-04-17 07:13:01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趙永新  責任編輯:馬藝文

  ●評審組織者不得作為候選人參加評獎

  ●評審專家不得洩露評審對象技術秘密

  ●推薦者禁止弄虛作假推薦不合規項目

  ●參評人禁止進行影響評審公正的活動

  ●經查確係違規,將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本報北京4月16日電(記者 趙永新) 評審組織者“不得違規洩露推薦材料非公開內容、網評專家名單、評審意見、實名異議人身份及其他應當保密的資訊”“不得為候選人或候選項目向評審專家打招呼,或在評審過程中就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發表評價性意見、向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的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日前發佈《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科技獎評審戴上“金箍”,對評審組織者、評審專家、推薦者和評審對象等4類人員的31種不規範行為説“不”。

  據獎勵辦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旨在加強對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監督檢查,規範評審過程中有關組織和個人的行為,保證評審活動公平、公正、廉潔高效、依法進行。與2003年出臺的《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辦法》相比,《規定》內容更清晰、要求更明確、措施更具操作性。

  對於評審組織者,《規定》嚴禁9種不規範行為,包括:不得違反保密規定,詢問、探聽處於保密階段的工作安排資訊,以及與自己工作職責無關的其他評審組的評委資訊;不得介紹、引領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推薦單位、完成單位的有關人員走訪評審委員及其他專家,從事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不得參加其他任何單位組織的項目鑒定、驗收、評審等活動;不得接受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推薦單位、完成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宴請或其他好處等。《規定》明確規定,評審組織者不得作為候選人參與任何科技項目評獎。

  對於評審專家,《規定》提出了“七不準”,包括: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洩露評審專家身份、評審活動有關情況,洩露或使用評審對象的技術秘密、評審資料等;不得利用評審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以任何形式為候選人或候選項目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不得在項目考察和異議處理活動中,協同有關單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背科學道德,作出不公正的評價意見等。

  對於推薦者,《規定》明確了“七不準”,包括:不得與被推薦對象協同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明知其存在重大問題隱匿不報,推薦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得探聽評審組織處於保密階段的工作安排資訊、評審專家名單及其他評審過程中的保密資訊;不得在異議處理工作中無正當理由推諉、拖延,拒不開展調查、惡意拖延調查、不配合調查;不得在異議處理工作中敷衍塞責或徇私舞弊,做出不公正的調查處理意見等。

  對於評審對象,《規定》明確了“八不準”,包括:不得在推薦材料中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提供虛假材料、資訊,誇大成果水準、應用情況;不得虛構相關事實,人為拼湊、包裝項目;不得隱瞞相關事實,違規重復報獎;不得請托任何機構、人員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不得違反規定程式,擅自將相關材料提交評審組織或者評審專家;不得向評審組織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推薦單位工作人員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宴請或其他好處;不得在異議處理中弄虛作假、拒不配合調查,或從事其他妨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違反上述行為的,《規定》提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比如,對於違規的評審專家、推薦者和評審對象,獎勵辦可以分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對已經授獎、經查實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撤銷獎勵條件的,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核,由科技部報國務院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公開通報,並可取消其一定期限內或者終身被推薦國家科技獎的資格。

  《規定》還細化了對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督查,明確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評審活動存在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可以向監督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或者獎勵辦督查部門舉報和投訴,由相關部門和組織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多位科技界人士指出,《規定》對涉及國家科技獎評審的4類人員(單位)“紮緊了制度的籠子”,關鍵是要落實到位、督查到位、有違必究,“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等追責舉措被認為“這是動真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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