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財政部網站顯示,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研究制定了《交通運輸領域重點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明確了重點項目資金的支出範圍、資金審核和下達方式等。《管理辦法》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底,旨在加強交通運輸重點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健康發展,加快建設交通強國。
《管理辦法》所稱重點項目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中安排的資金,用於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均需承擔支出責任的財政事權事項。
《管理辦法》明確,重點項目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八大類: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支出;國家級口岸公路支出;內河高等級航道(不含長江幹線)支出;沿海港口公共基礎設施支出;綜合交通融合發展支出;交通運輸安全應急保障支出;交通運輸智慧化數字化資訊化支出;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的其他交通運輸支出。
從國家高速公路投資補助標準來看,東部地區、中部地區、西部地區,分別按照建安費的25%、30%、40%執行。西藏自治區投資補助標準按照項目核定投資的100%執行;新疆南疆四地州、青海省投資補助標準按照建安費的70%執行。
《管理辦法》提出,資金審核和下達採用項目法分配的事項,交通運輸部根據國家重大發展戰略、交通運輸中長期規劃等,編制交通運輸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對地方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納入交通運輸規劃項目庫。
項目庫實施動態管理,隨後續規劃制定進行滾動調入調出。對完成有關前期工作、符合規定且具備開工條件的規劃庫內項目,交通運輸部根據年度重點項目資金總規模、項目具體補助標準和核定的重點項目資金額、地方申請及項目建設進度等,提出重點項目資金年度安排建議報財政部審核,財政部審核並下達資金。
《管理辦法》顯示,按項目法下達的重點項目資金,應用於項目概算批復的建築安裝工程費(水運、智慧化數字化資訊化項目等為工程費用),綜合客運樞紐項目可用於專用設施設備購置費,國家區域性公路應急裝備物資儲備項目可用於儲備物資購置。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