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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著手調整券商風控指標 提升資本監管有效性

  • 發佈時間:2016-04-09 17:50:40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陳娟娟  責任編輯:畢曉娟

    中國網財經4月9日訊(記者陳娟娟)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週五透露,日前,證監會就修訂《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以下簡稱《辦法》及配套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悉,此次《辦法》修訂主要內容有六個方面,其中關於杠桿率指標的修訂,明確指出要將凈資産比負債這一杠桿控制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此舉,也一度引起市場極大關注。

  “杠桿放鬆”係誤讀 將維持現有水準

  有業內人士甚至認為,這是監管層在放鬆杠桿控制。對此,證監會相關負責人週六對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這是對指標的誤讀。

  該負責人介紹,目前《辦法》有凈資産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同屬杠桿控制的指標,既存在雙重控制問題,又未將表外業務納入控制。經研究借鑒國際經驗,《辦法》擬將這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核心凈資本比表內外資産總額),並設定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資本杠桿率的優化,主要目的是根據證券行業的業務特點和風險類型,將原來未納入杠桿計算的證券衍生品、資産管理等表外業務納入控制,使風險覆蓋更全面,杠桿計算更合理。

  優化調整後,原來的兩個杠桿控制指標理應取消,鋻於目前《證券法》明確證監會應當對上述指標比例作出規定,因此繼續保留這兩個杠桿控制指標。但為避免與資本杠桿率指標衝突和重復,擬將凈資産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未來主要通過資本杠桿率對公司杠桿進行約束。

  “8%資本杠桿率的倒數所算出的倍數不是通常意義的財務杠桿倍數。”上述負責人表示,按資本杠桿率8%的監管標準進行測算,並結合流動性指標要求,財務杠桿率大體為6倍左右,與現行辦法的要求基本相當。

  六大方面加強風險管理 覆蓋四個核心指標

  2006年7月,證監會發佈《辦法》,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制度。2008年6月,對《辦法》進行了修訂。隨著證券公司組織架構、業務産品越來越多元,相關風險類型日趨複雜,證監會決定再次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此次《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改進凈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提升資本品質和風險計量的針對性。將凈資本區分為核心凈資本和附屬凈資本,將金融資産的風險調整統一納入風險資本準備計算,不再重復扣減凈資本。將按業務類型計算整體風險資本準備調整為按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類型分別計算。調整後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更符合證券公司開展綜合經營的風險控制的現實需要,但其計算範圍及標準已發生較大變化,指標值不具有歷史可比性。

  二是完善杠桿率指標,提高風險覆蓋的完備性。將原有凈資産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産總額),並設定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

  三是優化流動性監控指標,強化資産負債的期限匹配。將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率兩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由行業自律規則上升到證監會部門規章層面。

  四是完善單一業務風控指標,提升指標的針對性。調整權益類證券計算口徑,將衍生品區分權益類和非權益類衍生品,合併融資類業務計算口徑等。

  五是明確逆週期調節機制,提升風險控制的有效性。明確了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行業風險和市場狀況,對相關指標的具體計算比例進行動態調整的原則性要求。

  六是強化全面風險管理要求,提升風險管理水準。要求證券公司從制度建設、組織架構、人員配備、系統建設、指標體系、應對機制等六個方面,加強全面風險管理。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還表示,此次《辦法》及配套規則的修訂,在維持總體框架不變基礎上,對不適應行業發展需要的具體規則進行調整。同時,結合行業發展的新形勢,改進優化有關風控指標,指標設置更合理。通過風險覆蓋率、資本杠桿率、流動性覆蓋率及凈穩定資金率四個核心指標,構建更加合理有效的風控指標體系。

  他指出,修訂後的《辦法》對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要求更高。證券公司應當從制度建設、組織架構、人員配備、系統建設、指標體系、應對機制等六個方面,加強全面風險管理。有關指標計算更完備和有效,充分考慮表內表外業務、直接間接影響、個體整體風險,實現風險監測監控全覆蓋。同時,細化風險分類,按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類型計量風險資本準備要求,提升風險計量的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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