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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皓:在營改增工作中向保險業予以政策傾斜

  • 發佈時間:2016-03-03 17:28:26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中國網財經3月3日訊 2016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合眾人壽董事長戴皓帶來“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在營改增工作中向保險業予以政策傾斜”、“對現有鐵路系統實施改革”和“確保農村貧困殘疾人精準脫貧”四個提案。

   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稅收政策是政府干預經濟最直接、最明顯的經濟杠桿。科學合理的稅收制度有利於保險業穩健發展,同時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也有利於保證國家稅收的穩定性。

  2016年我國將全面推行“營改增”,“營改增”改革可避免重復徵稅,保證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從而實現結構性減稅。但是,營改增將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稅負和盈利水準。

  一、保險業營改增後將面臨實際稅負和經營成本加重

  據有關消息預計保險業的增值稅稅率為6%,同營業稅稅率5%相比提高1%。同時允許對購買的辦公樓或房租、機器設備等支出的增值稅進項進行抵扣,以便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然而保險業因自身的行業特性,存在以下困難。

  (一)在流轉稅稅負方面。保險業現行以營業稅為主體的流轉稅模式,以經營保險業務中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計稅依據來計算營業稅,是價內稅,現行稅率為5%。

  一般行業特別是生産性行業,成本和費用支出大部分發生在銷售前,且通常是基本確定的;收入在産品銷售完成後就能實現,這一生産經營流程保證了以發票抵扣法為基礎的增值稅制度在實踐中能夠順利實施。

  而保險行業經營的過程與一般行業相反,它先有收入,在未來承擔保險責任並給付賠款,保險提供的服務價值無法從價格中直接體現出來,這一特殊性使其很難融入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

  同時,保險公司是重人力、輕資産的行業。保險企業主要成本支出中賠付成本、代理成本、人力成本、保險準備金等,上述支出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進項可以抵扣,以致流轉稅稅負無法降低。

  (二)在企業利潤方面。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稅率由5%(營業稅)改為6%(增值稅),如果産品價格不提高,收入將下降5.7%。而成本是否下降則取決於進項抵扣情況和“營改增”實施成本增加的影響。

  另外如果對投資類金融産品買賣也採用取差價徵收增值稅的政策,則投資業務稅負將直接增加1%,投資收益減少。中小保險企業的利潤主要來源就是投資收益。

  上述兩項都將對保險企業的利潤産生重要影響。

  二、國外保險行業的稅收政策

  (一)保費稅稅率相對較低。美國的保費稅徵收實行州屬地主義原則,對在本州註冊的保險公司州內取得的保費稅率為1%-3%,對在外州註冊的保險公司州內取得的保費稅率為0.75%-4.28%,年金業務免稅;歐洲一些國家如英國、德國、紐西蘭等免征保費稅;澳大利亞和新加坡對人壽保險業務實行零稅率;泰國保險業的保費稅率為3.3%。

  (二)保費稅基相對較小。國外徵收保費稅多以保費收入為稅基,對非壽險業務將凈保費作為計稅依據;壽險業務計稅依據為扣減相關費用後的餘額,而且多數情況不包括投資收入。日本保險企業應稅稅基為各險種保費收入的40%以下;新加坡對人壽保險業務允許抵扣40%的進項。

  總體來説,中國保險企業的稅負要高於國外保險企業的稅負。

  三、關於保險業營改增稅收政策的幾點建議

  基於保險業在營改增後整體稅負水準增加,呼籲國家在營改增工作中向保險業予以一定的政策傾斜,建議如下:

  (一)對於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殊支出(賠付支出、佣金支出、保險保障基金等上繳監管費用)允許按照一定比例視同進項稅予以抵扣。

  (二)對於原有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保留。如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提供農牧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稅;對保險公司開展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稅;對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産品保費收入實行零稅率政策等。

  (三)進一步擴大稅收優惠,將涉及民生、涉農、國家重點扶持的科技、文化、小微企業、道路交通強制責任保險等業務納入免稅範圍。

  (四)對保險業金融産品買賣的差價收益不徵收增值稅,同上進項稅無需轉出;如從穩定國家財政收入的角度考慮,建議對價差收益按3%的稅率實行差額簡易徵收,各類不同金融商品的盈虧可以互抵,同時進項稅無需轉出。

  (五)對保險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省級公司集中管理、集中認證。因保險公司擁有龐多分支機構,保險業務交易頻繁,通過集中管控方式實現生産系統與稅務系統的有效銜接,實現增值稅發票的線上開具功能,滿足正常經營需求。

  此提案建議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財政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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