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大股東3個月內競價交易減持不得超1%
- 發佈時間:2016-01-09 17:57:51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王斌
中國網財經1月9日訊 今日,上交所發佈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後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上證發〔2016〕5號
各上市公司:
為貫徹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明確具體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後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完畢後,繼續減持其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公司股份的,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不適用《減持規定》中減持預披露和減持比例限制等相關要求。
前述二級市場買入,是指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或者大宗交易系統買入公司股份。
三、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中的股份總數按照A股、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股份總數合併計算。
四、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減持後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六、本所結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預披露計劃及其實施情況以及協議轉讓情況,定期對其減持行為進行事後核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照《減持規定》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處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