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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制漸行漸近 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要跟上

  • 發佈時間:2016-01-09 12:33:06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于德江  責任編輯:吳起龍

記者 于德江

  註冊制即將施行,但《證券法》尚未修訂完畢,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仍停留在核準制之下踏步不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如何才能跟上步伐?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核準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註冊制度,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證券法》尚未修訂完畢,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方式推行註冊制,可見高層對證券市場改革的堅定決心。發行制度由核準制到註冊制,監管部門進一步放權,發行人和仲介機構各盡其責,將有利於推進A股的市場化進程。

  上述決定注意到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問題,要求國務院加強對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範和化解風險。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曾表示,投資者對發行人的資産品質、投資價值自主判斷並承擔投資風險,監管部門重點對發行人資訊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進行監督,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嚴格處罰欺詐發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顯然,這些規則還不夠細化,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需要更多實際可行的具體措施。證券時報·蓮花財經(ID:lianhuacaijing)記者對此採訪了多位律師,律師們觀點雖不盡相同,卻一致認為,現行法律較為落後,難以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急需完善相關法律條文,加大處罰,提高違法成本。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厲健律師呼籲,在授權立法和司法層面儘快完善證券民事賠償制度。他認為,註冊制“走捷徑”到達終點,而《證券法》修訂還在路上,在今後兩年過渡時期,投資者權益的司法保護可能處於“最低谷”狀態。

  厲健律師進一步表示,證券虛假陳述司法解釋施行13年至今沒有修訂,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至今沒有出臺,違法成本太低導致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屢見不鮮,嚴重侵害投資者權益,期盼最高法院及時修訂或出臺相關配套司法解釋,定期發佈證券民事賠償指導案例,在司法層面充分保護投資者權益。

  眾所週知,現行《證券法》制定於1998年12月,2005年做過較大修訂,其後進行過個別條款的修改,但關於資訊披露的內容較少,《刑法》中關於證券犯罪的量刑也比較輕。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認為,發行人的違法成本明顯偏低,目前法律對投資者的保護在刑事、行政、民事方面力度和深度均顯不足。

  《證券法》對發行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處罰力度與獲利情況相比明顯偏弱,且並未提及對投資者賠付的問題。《證券法》第189條規定了對欺詐發行的處罰措施,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193條對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處理方式和第189條相同。

  我國《刑法》在160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161條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181條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中,雖具體列明瞭犯罪構成要件及量刑標準,但無論獲利多少,最重刑罰無一超過十年。“《刑法》並未對故意隱瞞應披露資訊、不及時發佈資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規定罪名和刑事責任”,劉國華説,“這使得一些違法者不會受到刑法的制裁,從而缺少威懾諸多違法行為的刑罰手段。”

  劉國華建議,在立法層面修改目前的法律法規,改變違法者高收益、低風險格局,加重違法主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做到有法可依。另外,劉國華認為,可以引進集團訴訟制度,對違法者給予懲罰性罰款等。

  另據財新報道,在討論註冊制法案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杜黎明曾指出,在證券法尚未修改完成的情況下,國務院決定中應增加加大對發行人和仲介機構處罰力度的內容,比如建立責令回購股份和責令先行賠付制度,在證監會認定欺詐發行的情況下,要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從投資者手中回購股份;要求保薦機構在民事訴訟程式啟動前,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此外,杜黎明還建議中國證監會嚴格執行退市制度,對欺詐上市的公司實施強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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