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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障基金監管辦法出臺 委託投資比例不得超20%

  • 發佈時間:2015-12-23 16:40:22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中國網財經12月23日訊 保監會今日消息顯示,為進一步完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機制,保護投保人利益,防範風險,維護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保監會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業務監管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近日印發《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指出,財險基金和人身險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符合以下比例要求:固定期限存款餘額不得低於基金上月末餘額的60%;委託投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基金上月末餘額的20%;括委託投資部分在內的中央企業債券、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賬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基金上月末餘額的20%,其中,同一期單品種債券的持有量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債券發行額的15%或基金上月末餘額的2%;財險基金和人身險基金的資金運用應分別以各自的基金餘額為基數計算有關比例。

  《辦法》依據《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運作及資訊報送等方面進行了規範,主要修訂了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明晰業務職能劃分,新增第五章“保險保障基金的風險監測與處置”,建立健全保監會和保障基金公司的聯動機制;二是細化對保障基金公司的業務監管要求,如增加對不符合《辦法》的監管措施、明確備案資料和資訊報送要求等;三是簡政放權,對保障基金公司日常業務監管由事前核準改為事後備案,如保障基金公司聘請仲介機構、制定內部規章制度、關鍵崗位工作人員任免等;四是適度調整保險保障基金委託投資比例,並根據債券市場情況,適度調整投資品種的範圍,同時根據商業銀行的最新分類標準,修改保險保障基金存放銀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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