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4-09-10 00:30:39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習人
備受關注的信託業保障基金輪廓已現。
近日,監管層下發《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表示將設立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基金的資金來源於信託公司表內外資産餘額認購以及文件規定的另外四種途徑,基金將主要用於信託公司的機構重組和短期流動性救助。業內人士認為,該辦法的實施或將對信託公司的通道業務産生較大衝擊。
該徵求意見稿表示,管理辦法將自10月起施行。
或衝擊通道業務
該文件表示,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籌集形成,用於防範信託行業系統風險和處置單體信託機構風險的資金,將由中國信託業協會聯合信託公司等機構發起設立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據該文件顯示,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一是依據該辦法按信託公司表內外資産餘額認購的基金;二是基金公司運用基金處置信託業風險過程中形成的資産處置凈收益;三是基金公司運用基金獲得的投資凈收益和利息收入;四是基金公司市場化經營的利潤留成和其他合法收入;五是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值得關注的是,對於認購基金部分,該文件進一步規定,信託公司按凈資産餘額的1%認購,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財産信託按其收益的一定比例認購,具體辦法另行規定。資金信託認購的基金中,屬購買市場標準化産品的投資性資金信託的,其基金由信託公司認購;屬融資性資金信託的,其基金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只資金信託計劃發行終了時,繳入信託公司基金專戶,由信託公司按季向基金公司集中劃繳。
對此,某央企係信託公司高管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如果正式文件將按照“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這一條款執行,將對信託公司的通道類業務産生較大影響,將進一步加速通道類業務向基金子公司、券商資管轉移。
根據信託業協會此前公佈的數據,今年二季度末,信託管理的信託資産規模達到12.48萬億元。其中單一資金信託的規模為8.48萬億元,佔比67.99%。而實際上,這其中大多數為銀信合作的通道類業務。
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認為,這一條款與此前的監管思路一致,一定意義上講是對“通道業務”這種“偽銀信合作”的制約。
此外,某信託公司業務團隊負責人亦認為,這一規定與新的凈資本管理辦法相結合,也將對集合信託業務産生一定影響,特別是對於房地産業務以及評級較低的信託公司,影響將更大。不過,該人士亦認為,這一規定目前還僅是徵求意見稿,監管層或還有更為細緻的規定。
是否剛兌可選擇
信託業保障基金的使用則是另一大重點。
該文件規定,基金使用應當遵循化險救急、有償使用原則,主要用於信託公司的機構重組和短期流動性救助。
文件進一步規定,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公司,可以向基金公司申請使用基金:一是信託公司經營正常,各項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因單只優質資金信託計劃到期,融資方不能按期清算支付資金,信託公司擬短期接盤而缺乏流動性支付的;二是信託公司經營管理正常,資産實力較強,各項指標符合監管要求,但單只出險資金信託計劃因存在賣者盡責瑕疵,需要信託公司賠付而流動性賠償能力不足的;三是信託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股東退出或行政關閉,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將影響信託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四是信託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産重組,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將危及信託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五是需要使用基金的其他情形。
對於前兩種情況,邢成認為,這一規定將使信託公司剛性兌付的潛規則變成一種可選擇的經營策略,即項目爆發風險後,信託公司既可以在“賣者有責”的前提下堅持“買者自負”,也可以選擇剛性兌付,在後一種情況下,如果信託公司自身流動性趨緊,則可以申請保障基金,以一定的成本避免聲譽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