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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産登記制度缺失 華融追索信託財産失敗

  • 發佈時間:2014-09-05 02:30:3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習人

  華融信託近日公佈的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裁定書”在業界引起軒然大波,不僅引發了業內關於信託財産的討論,也曝出信託公司因不開設信託資金監管專戶帶來的不良後果。

  這起糾紛中,華融信託認為浦發銀行寧波余姚支行監守自盜,將委託監管的信託資金用於歸還企業貸款,但這種説法卻未能得到法院的認同。有業內人士指出,這一事件涉及資金量雖然不大,但暴露出目前信託財産登記制度缺失帶來的潛在風險。

  華融信託

  與浦發銀行對簿公堂

  事情起因在於融資方浙江賽日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簡稱“賽日新材料”)無力歸還銀行貸款後,銀行向法院申請將其賬戶資金1680萬元強行凍結。但華融信託隨即提出異議稱,該企業賬戶上的資金為信託財産,未經信託同意銀行無權進行凍結,監管銀行有“違反三方協議約定,監守自盜”的嫌疑。

  2013年,華融信託與浙江賽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賽日新”)簽訂信託貸款合同,華融信託以設立的“華融賽日新材信託貸款集合資金計劃”募集的信託資金向賽日新放貸,貸款金額擬定為3億元。此後,雙方又簽訂信託貸款合同的補充協議,約定華融信託向賽日新發放信託貸款人民幣1億元,專項用於補充後者的經營流動資金。

  據了解,當時華融信託與浦發銀行寧波余姚支行、賽日新簽訂《用款賬戶監管協議》,約定賽日新在浦發銀行寧波余姚支行開立賬號為94xxx17的專門賬戶為監管賬戶。賽日新使用信託資金時,應向華融信託提交資金使用申請書,經審核同意後,由浦發銀行寧波余姚支行完成劃款。由於賽日新在浦發銀行貸款到期,浦發銀行向法院申請凍結浙江賽日新94xxx17賬戶中1680萬元資金,當地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執行裁定書,並扣劃94xxx17賬戶中的銀行存款1665萬元。

  對於上述裁定,華融信託提出異議,認為信託資金雖已進入監管賬戶,但賽日新尚未按照信託貸款合同申請使用資金,該監管賬戶內的資金從性質上説仍是信託財産,法院劃扣監管賬戶內的信託資金不合規定。

  華融信託表示,浦發銀行寧波余姚支行公司委託的監管銀行,濫用監管銀行的地位和資訊優勢,違反三方協議約定,監守自盜,將委託監管的信託資金用於歸還企業貸款,缺乏法律依據。因此,華融信託要求法院撤銷這一執行裁定書,並將已經扣劃至法院的1665萬元返還至上述監管賬戶。

  財産登記制度缺失

  監管賬戶不等於信託賬戶

  華融信託與浦發銀行此番糾紛一經曝光,立即在業內引發了關於監管賬戶是否應受保護的熱議。

  浦發銀行寧波余姚支行認為,監管賬戶並不等同於信託賬戶,94xxx17號賬戶係企業賬戶並非信託專用賬戶,該賬戶中的資金應為賽日新企業的財産,並非所謂的信託資金,不受《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約束,可以由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審查後的結論是,94xxx17的賬號存款人確為賽日新,而非華融信託。法院通過查詢資金流向後發現,華融信託曾將1億元資金分兩次打入賽日新賬戶,賽日新再將這1億元資金陸續匯入寧波維遠,而後寧波維遠又將1億元打入94xxx17賬戶中。法院據此認定,最終賽日新賬戶中的款項仍然係華融信託的信託資金于法無據。

  對此,某大型信託公司法務人士認為,在上述糾紛中,法院裁定沒有硬傷,信託公司也並無過錯,雖然賬戶並不是由華融信託開立的,但這也是業內慣常的做法,無可厚非。法院駁回華融信託訴求的主要原因,是該部分資金本質上為融資人即賽日新所有,賽日新負債,債權人要求法院扣劃,沒有不妥之處。並非每個集合信託計劃都會專門開立融資方的監管賬戶,這要依據信託公司與融資方之間的具體協議。一般貸款類集合信託計劃往往很少會專門開設對融資企業的監管賬戶,信託公司向企業完成資金劃撥後基本就完事了。

  按照《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信託公司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信託公司依信託計劃文件約定需要運用信託資金時,應當向保管人書面提供信託合同複印件及資金用途説明。

  一位研究信託法的法律人士對記者表示,當地法院判決並無問題,因為資金是一種特殊的財産,轉移後就歸持有人所有”。因此目前情況對華融信託不利,而這主要是“信託財産登記的缺失造成的”。理論上説,信託制度能夠起到規避個人資産被分割、資産被抵債或凍結查封、資産被徵稅等作用。但是目前內地並沒有完善的信託財産登記制度和全國性的信託登記公司,因此信託財産的獨立性不足,信託很多功能都會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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