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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險合同代簽名遭投訴 業務員稱被代簽是常態

  • 發佈時間:2016-02-22 14:17:00  來源:中國江西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為給兒子多一份保障,南昌市民劉女士在2014年悄悄給兒子買了一份東方紅老來福分紅型保險。然而,合同上原本應該由承保人簽字的那一欄,在業務員的勸説和默許下,劉女士自己代簽了。

  投保一年後,由於資金緊張和兒子意願,劉女士提出退保,但保險公司告訴她,只能退還7000元現金。記者了解到,劉女士2014年6月投保,至今已投入2萬元,這意味著,她將有近7成保金要“打水漂”。

  ▇資訊日報記者沈冠楠文/圖

  投訴人

  被“高利息”誘惑為兒買保險

  “2014年6月,我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業務員陶經理遊説下買了一款‘東方紅老來福分紅型保險’的産品,號稱5年期限、每年交2萬共計10萬元保費,60周歲後每年返還基本保額的10%,此外,陶經理還表示利息比銀行定期高幾倍,交錢後馬上就能領取3000多元利息。”劉女士聽後,答應為25歲的兒子小胡購買一份保險。

  “2014年6月14日下午,陶經理約我出來簽協議,可與之前説好的不同,她拿出了兩份保險協議,一份是5000元/年、交5年,另一份則是1.5萬元/年,交10年,這麼算下來,我總共要交17.5萬元的保費,時限是10年,這與她們之前説的5年10萬的計劃有出入”。然而,儘管有這些疑慮,可業務員卻説,已經不能退了,必須馬上簽合同。在業務員許諾的高收益下,劉女士簽了合同,同時,也為作為被保險人的兒子,代簽了名字。“業務員説代簽沒問題,她們有路子能過關”,劉女士告訴記者。當天晚上,劉女士繳納了2萬元保費。

  2萬元保金只能退7000元

  投保後不久,劉女士發現,兩份保險帳單上確實匯入了共計3000多元利息,隨後也未過問此事。

  2015年,劉女士因經濟問題資金緊張,並未如期繳納2萬保費。2016年初,在保險公司屢次催促下,她向朋友借了2萬元,可這筆錢卻一直無法繳入保費, 太平洋 保險公司稱劉女士欠費,要求多繳納1個月滯納金。這時,小胡得知了母親悄悄為自己借錢買保險,表示強烈反對,並提出要退保。小胡18日告訴記者,且不説家中資金緊張無力支付保費,而且他已成年,這份保險沒有徵求其意見,也沒有他的簽字,程式明顯不正規。

  多方考慮下,劉女士決定退保,她向保險公司提出此事,卻被告知,現在退保不划算,僅能退還7000元保費,此外,3000余元的利息也無法取出。

  太平洋保險:按照公司規定只能退7000元

  18日,記者隨劉女士一家來到南昌站前西路中國太平洋保險江西分公司。該公司負責接待的吳經理了解情況後表示,如果劉女士現在退保,按照公司規定,過了10天猶豫期,只能退還該保險的現金價值,而劉女士所購入的兩款保險現金價值共計7000元左右。

  劉女士提出,當時這份保單並沒有經過被保險人簽字,業務員存在違規,因此,她要求申請保單無效,全額退款。對此,吳經理表示,將向相關業務員核實情況,具體如何處理,將在5個工作日後回復劉女士。

  業務員

  被保險人被“代簽”是常態

  採訪中,記者聯繫上當時的業務員陶經理,她則另有説法,稱當初這份保險是劉女士主動要買,而至於後來錢為何打不進去,陶經理表示,這屬於保險公司的問題,“我現在正在辦離職,所以這事別再找我了”。此外,她還坦言説:“2014年,保險協議只要投保人簽了字,被保險人是否本人簽字都不重要,總之,很多類似情況,都通過了公司審批”。

  業內人士

  為成年人“代簽名”保險合同無效

  對此,記者諮詢了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保險行業資深人士,他表示,由於東方紅老來福分紅型保險條款中存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內容,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但劉女士的兒子今年已經25歲了,被投保人已經成年,根據《合同法》規定,這種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應認定為效力待定的保險合同,即保險合同效力處於一種不確定的法律狀態,是否有效取決於被保險人事後是否追認。被保險人不追認的,合同無效。”該人士表示,太平洋保險公司業務員讓投保人代簽名的行為,屬於明顯違規,這樣一來,可能會造成未來理賠時保單失效的惡果。對此,他認為,劉女士一家可以申請合同無效,要求退還全額保費。(來源:中國江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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