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5月9日發佈關於對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新開證券賬戶1年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存在三項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對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採取責令暫停新開證券賬戶1年的行政監管措施,暫停期間分公司不得新增經紀業務客戶。
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三項違法違規行為具體為,分公司員工私自銷售非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産品;經營管理混亂、合規管理失效,未有效執行公司內部印章管理各項制度;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轉託管和撤銷指定業務印章、財務章等大量加蓋在赤峰聚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財協議上;原負責人宋長達違法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門採取強制措施,後果嚴重,影響惡劣。
上述行為違反了《關於加強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五條和《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按照《關於加強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八條和《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證監會同日發佈關於對宋長達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宋長達在擔任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實際控制並經營赤峰聚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門採取強制措施,後果嚴重,影響惡劣。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決定認定宋長達為不適當人選,在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
天眼查資訊顯示,宋長達此前為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負責人,于2019年8月8日退出。
《關於加強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五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營業部管理制度,保障證券營業部規範、平穩、安全運營。
(一)證券營業部應當將《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放置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並在許可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對各類印章登記造冊,建立各類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內控流程。
(三)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營業場所安全保障機制,保證與當地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的聯繫暢通,維護交易秩序穩定;制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定期組織自查,按規定進行演練,自查及演練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
(四)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對證券營業部的業務規範、安全、穩定運營負直接責任。證券公司應當每年對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五)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崗一次,強制離崗時間應當連續不少於10個工作日。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強制離崗期間,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營業部進行現場稽核,稽核報告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六)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審計。離任審計結束前,被審計人員不得離職;發現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內部責任追究,並報當地監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且該違規人員至少2年內不得轉任其他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同等職務及以上管理人員。證券公司應當在審計結束後3個月內,將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審計報告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七)本條(四)至(六)款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審計的內容包括證券營業部的下列事項:有無挪用客戶資産、有無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有無向客戶提供不適當的産品和服務、有無違規融資及擔保、有無向客戶承諾收益、有無超範圍經營、有無違規為客戶辦理賬戶業務、有無重大資訊安全事故、有無重大突發事件、有無未了結客戶糾紛等,以及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在上述事項中的責任情況等。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管理規定》第四條:證券公司可以代銷在境內發行,並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的各類金融産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禁止代銷的除外。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管理規定》第六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應當建立委託人資格審查、金融産品盡職調查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産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産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産品。
《關於加強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八條: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視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暫停核準新業務、限制業務活動等監管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直接或者間接以第九條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財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間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動獲取的內幕資訊、未公開資訊、商業秘密和客戶資訊謀取利益;
(三)以誘導客戶從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戶受託資産進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謀取利益;
(四)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所在機構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衝突的活動;
(五)違規利用職權為近親屬或者其他利益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六)其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行政許可相關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新開證券賬戶1年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分公司員工私自銷售非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産品。二是經營管理混亂、合規管理失效,未有效執行公司內部印章管理各項制度。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轉託管和撤銷指定業務印章、財務章等大量加蓋在赤峰聚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財協議上。三是原負責人宋長達違法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門採取強制措施,後果嚴重,影響惡劣。
以上事實有公安部門情況説明、相關協議、業務表單、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關於加強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五條和《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按照《關於加強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八條和《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分公司應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並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同時對你分公司採取責令暫停新開證券賬戶1年的行政監管措施,暫停期間分公司不得新增經紀業務客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
2020年5月8日
關於對宋長達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宋長達:
經查,你在擔任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實際控制並經營赤峰聚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門採取強制措施,後果嚴重,影響惡劣。
以上事實有公安部門情況説明、相關協議、業務表單、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
認定宋長達(身份證號:15042619880323157X)為不適當人選,在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
2020年5月9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