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關於對浙江錢皇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浙江錢皇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皇股份”,836206)資金被關聯方杭州錢皇網路技術有限公司非經營性違規佔用,累計金額3391.60萬元;錢皇股份與錢皇股份董事黃華駿發生關聯交易事項未經事前審議,涉及金額270.00萬元。上述事項分別至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9日錢皇股份才履行相關決策程式並補充披露。
張健健時任錢皇股份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實際控制人錢英鶯時任錢皇股份董事,屈婷婷時任錢皇股份財務負責人,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
浙江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2013年修改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2013年修改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錢皇股份及張健健、錢英鶯、屈婷婷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錢皇股份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錢皇股份于2009年6月24日成立,公司前身為桐鄉市錢皇蠶絲被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0日,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公司更名為浙江錢皇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張健健為錢皇股份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錢英鶯為錢皇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持股780萬股,持股比例60.00%。錢皇股份于2016年3月23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601099.SH)。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式與規則等。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式。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資訊。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後果。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公司有義務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於發現問題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浙江錢皇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錢皇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健健、錢英鶯、屈婷婷:
經查,我局發現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浙江錢皇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資金被關聯方杭州錢皇網路技術有限公司非經營性違規佔用,累計金額3,391.60萬元;公司與公司董事黃華駿發生關聯交易事項未經事前審議,涉及金額270.00萬元。上述事項分別至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9日公司才履行相關決策程式並補充披露。張健健時任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實際控制人錢英鶯時任公司董事,屈婷婷時任公司財務負責人,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2013年修改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2013年修改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切實做好資訊披露工作。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7月21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