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現價保險銷售迎“緊箍咒” 3年期內産品將遭禁售
- 發佈時間:2016-01-22 07:29:45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胡愛善
紅極一時的高現金價值産品終於迎來了監管部門的“緊箍咒”。保監會近日召開高現價産品監管規定修訂座談會,擬就高現價産品監管規則進行修訂,限制3年內高現價産品。近年來以迅速推動保費規模增長的高現金價值産品進入寒冬。
高現金價值産品規則要修訂
1月20日,保監會召開了高現價産品監管規定修訂座談會,擬就高現價産品監管規則進行修訂。出席會議的保險公司有中國人壽、新華人壽、人保壽險、生命人壽、中郵人壽、華夏人壽、天安人壽。
消息稱,保監會此次修訂的主要思路是對高現價産品業務要“總量控制,適度發展”。修改範圍涉及高現價産品的定義、主體責任、償付能力充足率要求、産品開發及銷售等六方面。規定修改後的內容顯示,自通知下發之日起不得開發存續期間3年以內(不含3年)的新産品;自通知下發之日起,不得銷售存續期間1年以內(不含1年)的産品;自2016年10月1日起,不得銷售存續期間3年以內(不含3年)的産品。
所謂高現金價值産品是指第二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與累計生存保險金之和超過累計所繳保費,且預期該産品 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不滿3年的産品,投資連結保險産品、變額年金保險産品除外。目前,萬能險是最為典型的高現價産品,收益由保險公司投資情況決定,並每月對外公佈年結算利率。結算利率是指客戶所繳納的保費在扣除了初始費用之後資金進入投資賬戶所獲的收益比例。根據目前的收益情況來看,結算利率大部分都在5%左右。
事實上,出於風險控制方面的考慮,2014年2月,保監會就曾下發了《關於規範高現金價值産品有關事項的通知》;2015年12月初,保監會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高現金價值産品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簡稱“通知”),通知對高現金值産品監管規則進行了修訂。
風險頻頻被監管層提及
因較傳統保險産品更易於銷售等優勢,一些中小險企近年來借高現金價值産品“彎道超車”,迅速做大保費規模。從2013年開始,高現價産品成為一些保險企業,尤其是中小保險公司獲取保費的主要手段,並在短時間取得驚人保費。從保費數據看,上市險企與中小險企(根據中國保險協會對保險公司的劃分)呈現兩種完全不同的風格:致力於結構調整的上市險企保費穩中有升,依仗高現價産品的中小險企保費成倍飆升。
保監會數據顯示,2015年全國保險業實現保費收入2.43萬億元,同比增長20.02%。6家上市公司(包括旗下子公司)保費增速均在20%左右上下浮動。而有多家看重高現價産品的中小公司則實現了保費實現成倍的增長,如天安人壽總保費同比增長近6倍,前海人壽增長近2倍,華夏保費增長超2倍。
由於高現金價值産品發售數量大、週期短,能夠在較快時間內幫助險企聚攏資金,不少中小險企以此作為本金進行市場投資賺取利潤,再將部分盈利返還給客戶,賺得差價;但風險同樣接踵而至,一旦險企投資業績不如預期或是投資市場發生震蕩,險企不能如約返還用戶投資收益,公司現金流必會産生較大壓力。
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此前表示,一些保險公司存在“長險短賣”、“短錢長配”的問題。 這對保險公司的流動性管理、資産負債匹配與風險管理都提出極高的要求。在2015年險資瘋狂在二級市場舉牌的背景下,該類産品風險頻頻被監管層提及。
保險産品結構生變
“這會加大中小險企經營難度,中小險企無法從規模上與大型險企相抗衡,投資業務受限後,流動性壓力會比較大。”有券商分析人士認為,這次修訂的幅度將可能讓曾推動保費規模迅速增長的高現金價值産品進入寒冬。
有險企表態,如果政策沒有過渡,對險企現在的高現金價值産品銷售一刀切,很可能造成過分依賴此類産品公司的業務遭到嚴重打擊。一位保險資管負責人甚至認為,目前進入利率下行通道,險企發展長期業務可能出現利差損,加大經營風險。
對此,權威人士分析稱,首先,此次調整屬於保險産品結構變化,對保險保費總量沒有影響。規模總量的有效穩定,利於支援資本市場資金來源的穩定;其次,監管部門要求不得銷售1年以內的産品,如3個月、6個月的産品,擬限制3年內高現價産品,利於資本市場獲得至少3年以上的長期穩定的保險資金,利於資本市場預期的穩定;規範保險公司健康發展,理性發展,回歸保險資金姓保,回歸保險資金的本質,利於保險行業穩健發展。同時,此次調整是漸進式的,有序的,給予保險公司充分的調整的空間和時間,不會出現硬著陸現象,利於行業有序發展。